橫府發〔2024〕1號
橫峰縣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橫峰縣規范征地管理工作的
實施意見》的通知
橫峰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興安街道辦、各鄉鎮人民政府、新篁辦事處,縣政府各有關部門:
《橫峰縣規范征地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橫峰縣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6日
橫峰縣規范征地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
為加強土地征收征用管理,規范征地程序,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保障征地工作順利推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全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贛府字〔2023〕23號)文件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在橫峰縣行政區域內征收征用農村集體土地的補償適用本實施意見。國家和省重點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征地補償標準,按照省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非農建設用地需要收回國有農林牧漁場的國有農用地、未利用地,符合國家規定的,參照執行鄰近農村集體土地的征地補償標準。
第二條 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征收工作,各鄉鎮(街道、辦事處)、各相關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切實做好對本轄區內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的補償、安置和社會保障工作。具體職責如下:
1、縣自然資源局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征收土地工作,承擔征收土地紅線劃定和勘測定界,土地、青苗等調查確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中土地、青苗等補償內容擬訂,協議簽訂,補償費用測算及撥付等工作。
2、各鄉鎮(街道、辦事處)負責做好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思想工作,協助做好征收土地的組織實施、政策宣傳、補償安置落實、土地交付和參加社會保障人員名單審核、矛盾糾紛化解等工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應當配合做好征收土地工作。
3、縣發改委負責將土地征收事項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4、縣委政法委負責征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統籌協調、督促指導、預防和處置預案措施的備案審查工作。
5、縣財政局負責征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拆遷費、臨時安置費等相關經費籌措工作。
6、縣住房建設保障中心負責并會同鄉鎮(街道、辦事處)做好全縣征地范圍內房屋征收工作。
7、縣交通運輸局負責公路建設征地紅線圖的劃定并提供有關公路建設的征地紅線圖。
8、縣林業發展中心負責征收林地的審查、報批工作,做好林地權屬爭議調解等工作;負責打擊非法轉讓林地權屬行為按時間要求辦理項目林地占用指標的申報。負責指導項目單位對苗木、苗圃、特殊樹種的評估認定工作。
9、縣農業農村局負責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監督集體所有的征收土地補償費用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使用等工作。
10、縣民政局負責協助鄉鎮(街道、辦事處)核對征地范圍內墳墓墓主、數量及政策指導工作。
11、縣人社局負責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統籌規劃、政策落實工作,組織實施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宣傳和辦理參保等工作。
12、縣審計局負責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實時公布審計結果。
13、縣司法局負責征收范圍內“社區矯正對象、安置幫教對象”人員的管理,加大宣傳教育力度,配合鄉鎮(街道、辦事處)、自然資源局做好征地范圍內的證據保全、土地征收中的行政復議與依法訴訟工作。
14、縣信訪局負責指導與征地工作有關的信訪事項的處理。
15、縣供電公司、電信公司、移動公司、聯通公司、廣電網絡公司負責土地征收范圍內的管(桿)線及時遷移。
第三條 征地地類參照自然資源部全國土地分類有關文件的標準實行,地類認定原則上以現狀為準。
第二章 土地征收補償標準
第四條 土地征收補償標準按照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確定,該標準由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組成,構成比例為 1:1,不包括法律規定用于社會保險繳費補貼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等的補償費用,以及采用除貨幣以外其他方式對被征地農民生產生活進行安置的費用。
單位:元/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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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類
鄉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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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園地、人工高產油茶園、養殖坑塘、其他農用地、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除外) |
林地 |
未利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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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安街道辦 |
46000 |
32200 |
27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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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陽鎮 蓮荷鄉 |
43300 |
30310 |
259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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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家鄉 龍門畈鄉 青板鄉 |
42000 |
29400 |
25200 |
第五條 土地征收工作經費標準
1、鄉(鎮、街道)征地工作經費為2000元/畝;
2、縣自然資源局征地工作經費為1000元/畝。
第三章 臨時征用土地補償標準
第六條 臨時用地補償費:占用耕地、園地、人工高產油茶園、養殖坑塘及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按每年2800元/畝,占用林地按每年1200元/畝,占用未利用地按每年700元/畝。
第四章 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
第七條 房屋拆遷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六)其它涉及此項工作的相關法律法規。
第八條 房屋拆遷與補償原則
房屋拆遷與補償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公平補償、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九條 簽約期限
簽約期限:拆遷決定公告即日起30天為簽訂房屋拆遷與補償協議時間。
第十條 房屋拆遷與補償安置方式
房屋拆遷補償采取宅基地安置(房屋按重置價補償)和一次性貨幣補償二種方式,拆遷戶無論一棟還是多棟房屋只能選擇其中一種補償方式,不能交叉選擇。
(一)選擇一次性貨幣補償方式的房屋(正房)拆遷補償標準(不另行安排宅基地):
1、框架結構 1397元/㎡
2、磚混結構 1290元/㎡
3、磚木結構 1100元/㎡
(二)選擇安置宅基地補償方式的房屋(正房)拆遷補償標準(該價格為重置價格):
1、框架結構 1197元/㎡
2、磚混結構 1090元/㎡
3、磚木結構 900元/㎡
第十一條 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的認定辦法
(一)對拆遷范圍內房屋建筑面積認定以聘請有資質的房產測繪機構實際丈量為準。
(二)附屬房屋
1、被拆遷房屋不與主休結構相連且只供生產生活使用的(含豬欄、谷倉、雜物間、廚房、衛生間等)被認定為附屬房,附屬房補償標準詳見第十三條。
2、主體房屋沒有廚房和衛生間設施且與主休結構相連的廚房和衛生間可按正房補償。
第十二條 補償范圍、標準和計算方法
(一)補償范圍:
1、被拆遷房屋價值的補償(含裝飾裝修);
2、因拆遷房屋造成的拆遷費、臨時安置費的補償;
3、其他地上附著物。
(二)補償標準:
1、對被拆遷房屋(正房)價值按重置價補償確定。
2、裝飾裝修:按拆遷時點同期市場價進行評估補助。
3、附屬房、拆遷費、臨時安置費、其他地上附著物等補償標準詳見第十三條。
(三)面積計算方法
1、被拆遷房屋面積的計算以建筑面積為準。若項目規劃房屋拆遷紅線內,同一被拆遷人(或同一產權人)有兩處或兩處以上被拆遷房屋的,應符合“一戶一宅”的原則,其房屋面積應合并在一起計算補償。房屋建筑面積的計算辦法按照國家《房產測量規范》執行。
2、尖頂的建筑面積按以下規則計算:
①尖頂高度2.20m(含2.20m,下同)以上部位按建筑面積的100%計算。
②尖頂高度2.20m以下部位,按檐高和脊高之和的平均數與標準層高3.3米之比乘以投影面積折算建筑面積。
③與正房同期建設且結構(簡易結構的除外)相連的尖頂列入正房面積補償,其余情況的按附屬房補償。
3、層高低于2.20m以下的建筑物,建筑面積按以上規則計算,所得面積不列入房屋正房面積,按附屬房補償。
4、地下室的建筑面積按以下規則計算,所得面積計算為房屋正房面積。
其建筑面積計算方式為:地下室層高在2.20m(含2.20m)以上的按建筑面積的100%計算,地下室層高在2.20m以下的按地下室高度與標準層高3.3米比例折算建筑面積。
第十三條 附屬物及有關遷移費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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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
價 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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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房 |
框架結構:791元/㎡ 磚混結構:659元/㎡ 磚木結構:527元/㎡ 簡易結構: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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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費 |
補償2500元/次,均補償兩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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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安置費 |
按每戶每月1000元補償,補償12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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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裝費 |
空調:柜式300元/臺,臺式500元/臺;太陽能:1500元/臺;有線電視:400元/戶;電話寬帶:200元/戶;自來水:500元/戶;家用電:300元/戶;抽油煙機100元/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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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硬化 |
10cm(含10 cm)以上60元/㎡;10cm以下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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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墻 |
①圍墻:一磚一眠(含石基礎)120元/㎡;三斗一 眠(含石基礎)100元/㎡;水泥空心磚(含石基礎)90元/㎡;水泥抹面每面每平方米補15元。②擋土墻260元/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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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及壓水井 |
壓水機500元/個;普通水井1000元/口;深水井3000元/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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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電 |
300元/KW |
注:特殊附屬物按市場狀況結合成新評定
第十四條 安置方式
(一)選擇一次性貨幣補償方式的不作其他任何安置。
(二)選擇宅基地安置方式:
1、安置地點: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
2、安置對象限定:拆遷地村集體組織成員,按照“一戶一宅”的原則,同一被拆遷人有兩處(含兩處以上)的房屋只能安排一塊宅基地。
3、安置用地的四通一平由當地鄉政府負責。
第十五條 拆遷期限、拆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被拆遷人以自行過渡為主,按標準補償臨時安置費,臨時安置費起算時間自被拆遷人騰房出屋并經驗收合格之日開始。
第十六條 優惠政策
(一)免征個人所得稅
房屋拆遷補償款免征個人所得稅;
第十七條 房屋拆遷補償糾紛處理及司法強制
(一)在房屋拆遷工作實施過程中,房屋拆遷實施部門和被拆遷人在《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經多次協商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拆遷實施部門報請橫峰縣人民政府按照相關文件作出《房屋拆遷補償決定書》,并在房屋拆遷范圍內公告。被拆遷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二)被拆遷人在法定的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行政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拆遷的,依法申請橫峰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被拆遷人在拆遷補償協議約定的時間內不搬空交房的,屬被拆遷人違約,所有獎勵取消;被拆遷人或承租人逾期拒不搬空交房的,依法提起訴訟。
第十八條 房屋拆除原則
被拆遷人騰空房屋后,由建設項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組織拆除,被拆遷人和其它單位不得擅自拆除,以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第十九條 其它相關問題
(一)房屋拆遷范圍確定后,被拆遷人不得在房屋拆遷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房屋、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二)簽訂補償協議時,被拆遷人應持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及房屋手續到場。被拆遷人因故不到場的可以委托代理人持相關證件及授權委托書到場簽訂。被拆遷人簽約后,應將被拆遷房屋建房手續交付相關部門注銷。
(三)因房屋拆遷需要拆遷的電力、廣電、郵電、通訊、排水、路燈、環衛設施等,一律由其產權單位按照規定時限負責遷建。
第五章 其他地上附著物征收補償標準
第二十條
1、水田、旱地青苗補償費: 1200元/畝;
2、果園、油茶園青苗補償費:1200元/畝;
3、養殖坑塘遷移費: 1200元/畝。
第二十一條 林木補償標準
(一)天然林的青苗補償費為 600元/畝;
(二)人工林青苗補償費為 1000元/畝;
(三)房前屋后的零星果樹:
1、幼齡樹補償標準為8元/棵;
2、未結果樹補償標準為15元/棵;
3、初果期樹補償標準為28元/棵;
4、盛果期樹補償標準為50元/棵;
5、衰老期樹補償標準為40元/棵。
(四)房前屋后的其他樹種:
1、2米以下的樹木補償標準為10元/株;
2、2米以上5米以下的樹木補償標準為25元/株;
3、5米以上的樹木補償標準為45元/株。
第二十二條 苗圃地苗木補償標準
對可以移植的成片苗木、花草、果園等多年生經濟植物,支付移植費。
移植費超過植物價格或者不能移植的,作價收購,作價收購的植物移交由當地鄉鎮(街道、辦事處)處置。
第二十三條 墳墓遷移費補償標準
墳墓遷移費: 800元/座。
第二十四條 對地上附著物征收補償標準有爭議的可以聘請第三方專業評估機構評估,經項目指揮部研究同意后補償。
第二十五條 本實施意見未及的土地和地上附著物征收的特殊事項由項目單位研究決定,涉及影響全局的、重大的事項報縣政府研究同意。
第六章 征收土地程序
第二十六條 擬征收土地相關前期工作。
(一)制訂征地工作方案。擬征收土地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已經編制國土空間規劃的,擬征收土地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根據我縣經濟發展需要,對擬成片征收或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申請經審查受理的土地,由自然資源局配合項目單位共同擬訂工作方案并報縣政府批準。
(二)征收土地預公告。征收土地前,縣自然資源局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街道、辦事處)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以在公共場所張貼等方式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并在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公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包括征收范圍、征收目的、征收用途、開展土地現狀調查工作的安排、征收土地工作機構及其聯系方式等內容。預公告時間不少于十個工作日。
自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征收范圍內搶栽搶建,包括新建、改建、擴建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種樹、種草或者種植其他作物等;違反規定搶栽搶建的,對搶栽搶建部分不予補償。
(三)土地現狀調查、確認。縣自然資源局會同鄉鎮(街道、辦事處)和項目單位召集擬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對土地的位置、權屬、地類、面積及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權屬、種類、數量等情況進行現場調查,調查結果由參與各方簽字確認。
擬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不能參加土地現狀調查的,應當書面委托他人參加。不能參加又不委托他人,或者到場參加調查又不簽字確認的,可申請公證機構對調查行為以及調查結果進行證據保全。
土地或附著物、青苗權屬人應當提供被征收土地的合法權屬證件或其他合法資料。如存在權屬爭議的,應及時向縣自然資源局或相關部門申請權屬糾紛受理。對權屬存在爭議的地塊,由爭議雙方自行舉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調處。
權屬爭議的處理不影響征收工作的進行。在權屬爭議作出最終決定前,對爭議標的物的補償金由爭議雙方的共同上級組織保管,按最終的權屬決定文書進行支付。
(四)征收土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實施征收土地的項目指揮部或責任單位為我縣征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牽頭單位,負責對征收土地的社會穩定風險狀況進行綜合研判,確定風險點,提出風險防范措施和處置預案,并向縣委政法委(維穩部門)備案。
(五)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縣人民政府組織自然資源、財政、住建、住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農業農村、林業、民政等有關部門擬定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包括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方式和標準、安置對象、安置方式、社會保障等內容。
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擬定后,縣自然資源局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街道、辦事處)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以在公共場所張貼等方式公告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并在當地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公布,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公告時間不少于三十日。
(六)組織征地聽證。過半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擬定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自然資源局應組織聽證。根據聽證會、征求意見的情況,縣自然資源局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修改完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縣人民政府批準。
(七)簽訂征收協議。縣自然資源局會同鄉鎮(街道、辦事處)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地上附著物和青苗權利人,協商簽訂征收土地協議及地上附著物、青苗補償協議。
第二十七條 征收土地報批及組織實施
(一)征地報批。征收土地前期工作完成后,縣自然資源局應當自簽訂土地征收補償協議之日起二年內提出征收土地申請,經縣人民政府審定,按規定逐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
(二)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申請經依法批準后,縣人民政府在收到征收土地批準文件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街道、辦事處)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以在公共場所張貼等方式發布征收土地公告,并在當地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公布。公告時間不少于十個工作日。
征收土地公告應當包括征收土地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以及征收土地范圍、征收時間等具體工作安排、救濟渠道和期限等內容。
對個別未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縣人民政府在征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依據土地現狀調查公示結果、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補償登記結果等,作出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決定并送達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依法組織實施。
(三)落實征地補償。按征收土地協議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征收土地的各項費用。
征地補償費用由縣財政統一撥付到縣自然資源局,再撥到被征收土地的鄉鎮(街道、辦事處)村財代理專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在收到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之日起三十日內制定分配使用方案,并將不少于百分之八十的土地補償費和全部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民。土地補償費分配使用方案應當公平、合理,不得損害婦女、兒童以及其他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依法經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并書面報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征收土地補償費用的收支明細應當及時在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街道、辦事處)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以在公共場所張貼等有利于社會公眾知曉的方式公布,公布時間不少于三十日。
(四)落實被征地農民安置措施。征收土地完成后,縣自然資源局和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要在縣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落實社保安置、就業扶持、留地安置等措施。
(五)土地征收工作完成后,自然資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征收土地檔案管理制度,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收集、整理、保管征收土地全過程中的各項資料。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實施意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縣直有關部門違反法定權限或者程序進行征收土地和補償安置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及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的成員,違反本實施意見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實施意見自公告期滿之日起實施,原橫峰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橫峰縣征收集體土地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價格方案的通知》(橫府辦字〔2020〕15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二條 本實施意見在實施過程中若因國家、省、市征地補償、社會安置保險政策調整,從其新規定。
第三十三條 本實施意見由縣自然資源部門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