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贛江新區城鄉建設和交通局:
為落實《江西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產治本攻堅三年行動工作方案》,優化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產監管模式、提高監管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江西省安全生產條例》《江西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分類分級監督管理辦法》等,現就切實做好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產分類分級監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程項目分類
根據工程建設項目經濟規模、工程體量、施工風險程度、項目重要性等因素,將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項目劃分為Ⅰ類、Ⅱ類和Ⅲ類。
(一)有以下情況之一為Ⅰ類:
(1)建筑面積在5萬㎡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2)合同金額在1億元及以上的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3)存在3個及以上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以下簡稱“超危大工程”)的施工項目;
(4)超限高層的施工項目;
(5)存在大跨度結構(含鋼結構、網架結構、鋼筋混凝土結構等)的施工項目;
(6)省級及以上重點項目。
(二)有以下情況之一為Ⅱ類:
(1)建筑面積在1萬㎡及以上、5萬㎡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
(2)合同金額在5千萬元及以上、1億元以下的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3)存在3個以下超危大工程的施工項目。
(三)有以下情況之一為Ⅲ類:
(1)建筑面積在1萬㎡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
(2)合同金額在5千萬元以下的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二、安全生產風險分級
屬地住建部門依據《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24版)》《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嚴重缺陷清單(試行)》等有關標準及規定,結合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管理及運行情況,將項目安全生產風險等級由高到低評定為三個風險等級:一級(重大風險)、二級(較大風險)、三級(一般風險)。
(一)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為一級(重大風險):未辦理施工許可;未辦理質量安全監督手續;現場未設置封閉圍擋、實施封閉管理;存在重大事故隱患;已制定的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有嚴重缺陷;未按已制定的專項方案實施危大工程管控;危大工程識別不清不全等。
(二)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為二級(較大風險):未按規定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整治制度或未按要求開展隱患排查整治;現場危大工程標識不清;未按規定執行建筑施工企業負責人及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制度;未按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或未定期組織演練;關鍵崗位人員(項目經理、項目總監、安全員)未按規定到崗履職;施工現場“三寶四口五臨邊”安全防護措施落實不到位;未按規定填寫《安全日志》或未按規定報項目負責人簽字確認;進場作業人員未按規定進行安全交底、安全生產培訓;施工單位未按合同規定使用安全文明措施費等。
(三)其他情形為三級(一般風險)。
三、安全生產風險等級評定
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項目風險分級工作實行初次評級和動態評級相結合,由項目屬地住建部門負責。
(一)初次評級
1.工程開工后20日內,施工單位進行安全生產風險等級自評。
2.監理單位在收到施工單位自評情況后5日內完成核實,并向項目屬地住建部門提交初次評級報告。
3.屬地住建部門收到初次評級報告后5日內,核定項目安全生產風險等級,并報設區市(贛江新區)住建部門統一在其官網向社會公布。
4.施工單位對評級結果有異議的,可向設區市(贛江新區)住建部門申請復核,在5日內進行復核,情況屬實的,設區市(贛江新區)住建部門應督促屬地及時予以更正。
(二)動態評級
項目屬地住建部門根據監督檢查情況,對項目安全生產風險等級進行動態調整,并將風險等級調整情況及時報設區市(贛江新區)住建部門。
1.安全生產督導檢查、日常監督巡查發現重大事故隱患的,調整為一級(重大風險);未將前次(初次)評級涉及風險隱患整改到位的,風險等級提高一級。
2.存在前次(初次)評級中涉及風險隱患已全部整改到位,安全風險隱患分類分級排查管控扎實、臺賬詳實,項目安全管理機制運行良好等情形的,風險等級降低一級。
3.發生安全事故的項目,立即調整為一級(重大風險),三個月后方可根據整改情況調整風險等級。
四、實施差異化監管
各地住建部門及其委托的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要綜合項目分類(Ⅰ類、Ⅱ類、Ⅲ類)和安全生產風險分級(一級、二級、三級)情況,制定施工安全監督工作計劃,開展差異化監管,結合實際適當調整監督檢查頻次。對于一級(重大風險)未及時整改的項目,設區市(贛江新區)住建部門要掛牌督辦,屬地住建部門派人駐點監督,督促落實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五、強化激勵懲戒
(一)獎優方面
對未出現二級(較大風險)及以上風險、示范作用明顯的項目,支持項目參評省級以上安全生產標準化工地和優質工程獎。
(二)罰劣方面
1.對評定為一級(重大風險)的項目,可按規定作為“百差工地”上報。
2.連續評定為一級(重大風險)的項目,應按規定作為“百差工地”上報,屬地住建部門對施工企業和監理企業進行約談;對施工企業或項目開展安全生產條件核查,安全生產條件降低的省內企業,報請我廳依法暫扣或吊銷該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對省外企業,報請我廳發函至企業注冊地省級住建部門建議暫扣或吊銷該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對未履職到位的監理企業依法依規進行處罰。
3.連續多次評定為二級(較大風險)及以上的項目,原則上不得作為評優評先對象。
六、工作要求
(一)統籌推進實施。要按照“屬地負責、分類監管、動態調整、獎懲結合”的原則,扎實推進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項目安全生產分類分級監管工作。根據本地實際,進一步細化分類分級監管實施舉措。屬地住建部門要在2025年4月25日前,完成本轄區在建項目安全生產分類分級工作,建立工作臺賬并動態更新,落實差異化監管措施。
(二)強化監督指導。要加強對所轄縣(市、區)項目安全生產分類分級監管工作的督導指導,及時約談、通報未開展工作或推進不力的縣(市、區),推動實施信息化監管,不斷提升施工安全監管水平。
(三)壓緊壓實責任。要切實履行監管責任,對安全生產風險等級評定為一級(重大風險)的項目,要督促施工、監理單位企業負責人每月至少帶隊開展1次安全生產檢查,對未按要求開展檢查或檢查走過場的項目,要約談施工、監理單位企業主要負責人并督促其接受住建部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對履職不到位的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和監督人員,設區市(贛江新區)住建部門要對機構負責人和監督人員進行警示、約談。
江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5年3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