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增強我縣民主政治建設、堅持依法行政,促進我縣決策民主化、科學化,增強權力運行透明度,提高行政效能,特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決策預公開是指涉及單位和群眾利益,或有重大社會影響的事項在正式決定前,將擬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會公布,在充分聽取意見和建議后進行調整,再作出決定是否公開。
二、預公開以依法、及時、真實、公正和不影響決策為原則。
三、根據我縣實際,應實施預公開制度的事項有:
(一)涉及我縣的發展戰略、發展規劃(計劃);
(二)涉及全局性的重要事項或重大決策;
(三)涉及改革和發展方面的規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出臺;
(四)涉及群眾切身利益或群眾普遍關心的重大事項決策;
(五)涉及我縣的機構設置、職能和設定依據的變動;
(六)涉及行政審批、審核、備案等行政職能的變動;
(七)涉及重大突發事件和重要行政執法行為的處理和執行情況;
(八)重要物資招標采購情況、重大基本建設項目招投標情況和重大投資建設的社會公共事業的情況;
(九)涉及我縣機關機構改革人員分流和工作人員分工及調整變化情況;
(十)涉及公務員錄用、選拔任用、評選先進的條件、程序和結果;
(十一)其他應當實施預公開制度的事項。
三、預公開采取的方式有:
(一)通過網站、電視或報刊等媒體向社會及公眾預公開;
(二)通過設立固定的信息公開欄向社會及公眾預公開;
(三)通過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及公眾預公開;
(四)其他便于社會及公眾知曉的形式。
四、各單位預公開內容需報本級政務公開機構審核,再報縣政務公開領導小組審定,5個工作日內完成。
五、預公開制度的執行必須依法、依規辦理。凡涉及個人隱私、商業秘密、國家秘密的,不允許預公開,預公開內容應符合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
六、應實施預公開制度但未實施的事項,該事項不具有行政效力。
七、本制度從印發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