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提高涉企政策制定的精準度和適用性,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建立健全企業家參與涉企政策制定機制的實施意見》(發改體改〔2019〕1494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涉企政策,是指行業發展規劃、行業發展和改革政策、行業標準和規范;市場準入、環境保護、安全生產、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等對企業切身利益或者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影響企業生產經營的專項政策。
第三條 涉企政策起草單位負責涉企政策征求意見、政策公平性審查、政策實施后評估等相關工作。
第四條 起草部門完成涉企政策初稿和起草說明后,應當征求與政策關聯性強的有關企業家、行業協會和商會的意見。
第五條 起草單位應深入調查研究,精準掌握企業政策需求,通過座談會、實地走訪、問卷調查、書面發函、主動上門、個別訪談、大數據分析等方式,廣泛聽取企業家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建議,根據企業的痛點難點有針對性地研究提出政策措施。
第六條 對關系企業切身利益、專業性較強的涉企專項政策,可吸收相關領域專家、企業家代表等共同參與起草,拓寬聽取意見渠道。依托工商業聯合會、企業聯合會、行業協會商會等,科學合理選取參與涉企政策制定的企業家代表,兼顧不同所有制、不同類型、不同行業、不同規模的企業。
第七條 與企業直接相關、影響企業生產經營的專項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外,起草部門要通過召開企業聽證會、論證會、第三方評估等方式,對政策的科學性、可行性及可能存在的風險進行全面評估。充分發揮國家政務服務平臺作用,開通互動交流和信息反饋渠道,方便企業家和社會公眾咨詢政策、反映問題、提出建議、表達訴求、監督舉報。
第八條 涉企政策草案向社會公眾公開征求意見后,修改完善形成涉企政策送審稿和起草說明,按規定程序報縣委、縣政府審議。
第九條 涉企政策公布實施后,實施部門應當及時開展政策宣傳和政策解讀。實施單位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托相關行業協會、商會開展涉企政策宣傳、解讀等工作。
第十條 涉企政策實施滿一年后,實施單位應當對涉企政策執行情況組織評估,并形成評估報告。實施單位可以委托行業協會、商會或其他獨立的第三方機構開展涉企政策評估工作。
2020年11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