饒橫市監處罰〔2025〕51號
當事人: 橫峰縣****超市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92361125MA*******2
住所(住址):橫峰縣司鋪鄉********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周*
身份證(其他有效證件)號碼:******************
聯系電話:*********** 聯系地址:橫峰縣司鋪**********號
2025年5月8日,本局執法人員在對位于上饒市橫峰縣司鋪鄉********號的橫峰縣****超市正在銷售的紅尖椒進行抽樣檢測,經第三方檢測機構檢驗,農藥殘留噻蟲胺項目不符合GB2763-2021的國家標準,被判定為不合格,我局于2025年6月9日將上述檢驗報告送達至當事人,當事人對檢驗結果無異議。
經核實,當事人銷售的農藥殘留噻蟲胺項目不符合GB2763-2021的國家標準的紅尖椒進貨40公斤,無進貨臺賬、未進行進貨查驗,進貨價每公斤9元,售價為每公斤12元,沒有庫存,違法所得共計120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身份證、《營業執照》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
2.檢測報告一份,證明當事人違法事實;
3.對當事人的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對違法事實的認可。
當事人對違法事實供認不諱,本局在2025年8月15日對當事人下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饒橫市監罰告〔2025〕50號),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行使陳述、申辯權,未要求舉行聽證。
本局認為,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按照《江西省市場監督管理領域從輕行政處罰清單、減輕行政處罰清單和少用慎用行政強制措施清單(1.0 版)》第二條依法適用從輕行政處罰清單、減輕行政處罰清單,第三項當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第1.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2.違法行為情節輕微, 社會危害后果較小的;5.其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以及第四項的規定:對于具備三種及以上減輕情形適用最低減輕行政處罰時,可以按照法定最低罰款限值金額的10%至40%之間確定罰款數額。經本局核實,當事人能積極配合執法調查,且進貨數量較少,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經我局重大案件集體討論決定,決定對當事人進行以下減輕行政處罰:
1.責令改正違法行為;
2.沒收違法所得120元,并罰款5000元;
以上共計5120元人民幣上繳國庫。
當事人應當自接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繳納罰沒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你(單位)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橫峰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廣信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橫峰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6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本文書一式 兩 份, 一 份送達,一份歸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