橫峰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
饒橫市監不罰〔2025〕40號
當事人:橫峰縣**大酒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36***********X3
住所(住址):江西省上饒市橫峰縣*********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侯**
身份證件號碼:362325***********29
2025年6月5日,我局執法人員對橫峰縣**大酒店(******)進行食品安全監督抽樣檢測,抽樣芹菜。2025年6月30日,檢驗結論表明芹菜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項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25年7月1日,我局執法人員將《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及檢驗報告送達橫峰縣**大酒店(******),并現場進行調查取證。
經查,該批次芹菜是當事人2025年6月2日從上饒供銷農產品市場C區30-32號小蔡蔬菜批發部購進,共計一件18斤,芹菜購買價格為40元/件。該批芹菜抽檢使用7斤,其余10斤芹菜配送至鉛山縣公安局食堂,剩余1斤在篩選過程中損耗。該批次芹菜已全部使用完,未出現其他不良反應。7月1日,現場檢查時當事人向辦案人員提供了該批次芹菜的進貨清單,7月21日,當事人向辦案人員補充提供了抽檢批次芹菜的農殘快檢報告等資料,我局已將不合格芹菜溯源線索進行移送。
橫峰縣**大酒店(******)涉嫌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芹菜。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營業執照》以及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
2.檢測報告一份,證明當事人違法事實;
3.執法人員對當事人制作的現場檢查筆錄1份和進貨查驗資料復印件,證明當事人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事實;
4.對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對違法事實的認可。
以上證據均由當事人、檢查人、詢問人、被詢問人簽字認可。
2025年7月30日,我局執法人員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橫峰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不予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饒橫市監不罰告〔2025〕13號),告知當事人我局擬對其進行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金額等,同時也告知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
當事人采購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芹菜且已經配送到相關餐飲經營單位,其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和《食用農產品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禁止銷售者采購、銷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情形的食用農產品。經調查,當事人的芹菜是從上饒供銷農產品市場C區30-32號小蔡蔬菜批發部購進,檢驗報告送達后,當事人先后提供了芹菜進貨發票和農殘快檢報告等查驗資料,未發現當事人是主動行為所導致芹菜農殘超標的相關證據,經對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關于“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定罪量刑標準,案件承辦人員認為,當事人行為尚不構成犯罪,應認定為行政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鑒于當事人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符《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輕微免罰清單(一)的通知》附件1《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清單(一)》4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免罰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免予行政處罰決定。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橫峰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上饒市廣信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橫峰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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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書一式 三 份, 一 份送達,一份歸檔,一份備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