橫峰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
行政處罰決定書![]()
橫 市監(械)罰決 〔2025〕10號
當事人:橫峰縣**醫院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123609254**330267X
住所(住址):橫峰縣新建路24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楊*
身份證(其他有效證件)號碼:************************
聯系電話:********** 其他聯系方式: 無
聯系地址:橫峰縣新建路24號
案件來源、調查經過的情況:
2025年4月10日,執法人員根據當事人2024年12月10日上報的檢查手套(丁腈手套)不良反應報告,對批號:20240103,產品備案號:贛洪械備20150294號,生產企業:江西恒生實業有限公司開展抽檢。2025年5月13日,經江西省醫療器械檢測中心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報告編號:YQCY20250222,檢驗結論:被檢樣品所檢項目不符合 贛洪械備20150294號《檢查手套(丁腈手套)》的要求,抽檢綜合結論:不合格。2025年5月22日,我局執法人員將檢查手套(丁腈手套)的抽檢檢驗結果送達給當事人,當事人對檢驗結果未提出異議以及復檢要求。經核查。當事人于2024年3月6日購進檢查手套(丁腈手套)2000雙,批號:20240103,規格/型號:小號(6.5)。生產廠家:江西恒生實業有限公司,購入后主要是給醫護人員包裝器械使用。上述產品為醫院自行使用,未有相應的違法所得。同時執法人員抽檢時,庫存數為296只,抽檢296只,庫存為0,其余的檢查手套(丁腈手套)已使用完畢。
當事人也提供的該批次檢查手套(丁腈手套)進貨查驗記錄、供貨商資質、供貨商醫療器械銷售出庫單以及該批次檢查手套(丁腈手套)的檢測報告記錄一份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一:當事人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及被授權人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身份;
證據二:現場檢查筆錄一份,證明檢查時的現場情況;
證據三:當事人提供的該批次檢查手套(丁腈手套)進貨查驗記錄、供貨商資質、供貨商醫療器械銷售出庫單以及該批次檢查手套(丁腈手套)檢測報告一份,證明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制度;
證據四:當事人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對該批次檢查手套(丁腈手套)的購銷情況以及當事人對違法行為的認可;
6.證據六:江西省醫療器械檢測中心出具的《檢驗報告》一份,證明當事人使用的該批次檢查手套(丁腈手套)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事實
2025年7月22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橫市監(械)罰告〔2025〕10號),依法告知當事人本局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
雖當事人使用了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檢查手套(丁腈手套),但當事人已履行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經營、使用的醫療器械不符合法定要求,積極配合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調查,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且主動采取召回措施。參照《江西省藥品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七條:“醫療器械經營企業、使用單位具備以下情形的,視為符合《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七條的“充分證據”,依據該條規定,可以免除行政處罰,但是應當收繳其經營、使用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醫療器械。”,第(一)款:“進貨渠道合法,且能提供醫療器械注冊人、備案人、生產經營企業真實合法的營業執照、許可證書、備案憑證,以及授權委托書、合格證明文件、銷售票據等證明;”,第(二)款:“入庫檢查驗收記錄符合醫療器械相關法規、規章規定且真實、準確、完整和可追溯;”,屬可以免于處罰的情形。
處理意見及依據: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七條:“醫療器械產品應當符合醫療器械強制性國家標準;尚無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應當符合醫療器械強制性行業標準;”的規定,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七條:“醫療器械經營企業、使用單位履行了本條例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經營、使用的醫療器械為本條例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八十六條第一項和第三項規定情形的醫療器械,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收繳其經營、使用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醫療器械,可以免除行政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的規定,我局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給予當事人免于行政處罰。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橫峰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6個月內依法向廣信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橫峰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9日
![]()
本文書一式兩份,一份送達,一份歸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