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橫峰縣交通運輸領域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從輕行政處罰事項清單、減輕行政處罰事項清單和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清單 | ||||||
| (一)下列輕微違法行為,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 ||||||
| 序號 | 事項名稱 | 相關法律條文(設定依據) | 適用條件(須同時滿足) | 不予處罰依據 | 備注 | |
| 1 | 對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沒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行為的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2023修訂) | 1.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法公務的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修訂) | ||
| 第六十八條第二款 客運經營者強行招攬旅客,貨運經營者強行招攬貨物或者沒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 2.違法行為輕微,且按執法部門要求當場改正,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 | 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
| 2.《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2023修正) | 3.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 | |||||
| 第六十四條第(二)項 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其相應的經營范圍:(二)沒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的。 | ||||||
| 2 | 對水路旅客運輸代理、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經營者未履行備案或者報告義務行為的行政處罰 | 《國內水路運輸輔助業管理規定》(2014公布) | 1.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法公務的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修訂) | ||
| 第三十六條第(一)項 水路運輸輔助業務經營者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年內累計三次以上違反本規定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履行備案或者報告義務。 | 2.違法行為輕微,不屬于未報告船舶發生重大以上安全和污染責任事故的情形; | 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
| 3.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 | ||||||
| 4.經責令改正,在執法部門要求的期限內補充完成備案或報告義務。 | ||||||
| 3 | 對交通運輸建設工程領域建設單位未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關資料報送有關部門備案行為的行政處罰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2003公布) | 1.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法公務的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修訂) | ||
| 第五十四條第二款 建設單位未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關資料報送有關部門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 2.違法行為輕微,建設單位有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關資料,但沒有及時報送有關部門備案; | 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
| 3.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 | ||||||
| 4.在執法部門要求的期限內完成相關資料備案。 | ||||||
| (二)下列違法行為,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 | ||||||
| 序號 | 事項名稱 | 相關法律條文(設定依據) | 適用條件 | 不予處罰依據 | 備注 | |
| 4 | 對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路面的機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駛行為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17修正) | 1.違法行為在本區域內初次被執法部門查處;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修訂) | ||
| 第七十六條第(四)項 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四)違反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路面的機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駛的。 | 2.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 | 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
| 第四十八條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公路路面的機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駛。 | 3.違法行為危害后果輕微,未造成公路路產損害、引發交通事故和交通擁堵等危害后果; | |||||
| 農業機械因當地田間作業需要在公路上短距離行駛或者軍用車輛執行任務需要在公路上行駛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應當采取安全保護措施。對公路造成損壞的,應當按照損壞程度給予補償。 | 4.按執法部門要求立即停駛或駛離公路。 | |||||
| 5 | 對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圍內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影響公路暢通行為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17修正) | 1.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圍內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影響公路暢通的違法行為在本區域內初次被執法部門查處;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修訂) | ||
|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污染或者影響公路暢通的,或者違反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將公路作為試車場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 2.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法公務的行為; | 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
| 第四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圍內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傾倒垃圾、設置障礙、挖溝引水、利用公路邊溝排放污物或者進行其他損壞、污染公路和影響公路暢通的活動。 | 3.違法行為危害后果輕微,未造成公路路產損壞,未造成交通擁堵或引發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 |||||
| 4.按執法部門要求立即清除擺攤設點和堆放物品。 | ||||||
| 6 | 對利用公路橋梁(含橋下空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設施行為的行政處罰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2011公布) | 1.利用公路橋梁(含橋下空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設施的違法行為在本區域內初次被執法部門查處;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修訂) | ||
| 第二十二條 禁止利用公路橋梁進行牽拉、吊裝等危及公路橋梁安全的施工作業。 | 2.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 | 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
| 禁止利用公路橋梁(含橋下空間)、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設施以及鋪設高壓電線和輸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氣體、液體的管道。 | 3.違法行為危害后果輕微,堆放的物品或搭建設施屬于能夠立即清除、拆除并恢復橋下空間原貌的情況,該行為未造成影響橋體安全等危害后果; | |||||
|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4.不適用鋪設高壓電線和輸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氣體、液體的管道的情形; | |||||
| 5.按執法部門要求立即清除或在規定期限內拆除堆放物品和搭建的設施,消除安全隱患。 | ||||||
| 7 | 對將公路作為檢驗機動車制動性能試車場地行為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17修正) | 1.違法行為在本區域內初次被執法部門查處;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修訂) | ||
| 第五十一條 機動車制造廠和其他單位不得將公路作為檢驗機動車制動性能的試車場地。 | 2.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法公務的行為; | 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
|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污染或者影響公路暢通的,或者違反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將公路作為試車場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 3.違法行為危害后果輕微,未造成公路損壞、交通擁堵,或引發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 |||||
| 4.立即停止實施違法行為,按執法部門要求駛離公路。 | ||||||
| 8 | 對利用公路附屬設施懸掛物品行為的行政處罰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2011公布) | 1.利用公路附屬設施懸掛物品的違法行為在本區域內初次被執法部門查處;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修訂) | ||
| 第六十條第(一)項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損壞、擅自移動、涂改、遮擋公路附屬設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屬設施架設管道、懸掛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 2.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法公務的行為; | 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
| 3.違法行為危害后果輕微,未造成公路損壞、交通擁堵,或引發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 ||||||
| 4.按執法部門要求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恢復原狀或期限內恢復原狀。 | ||||||
| 9 | 對未經批準在公路用地范圍內擅自設置公路標志以外的其他標志行為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17修正) | 1.違法行為在本區域內初次被執法部門查處;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修訂) | ||
| 第七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在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公路標志以外的其他標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門拆除,有關費用由設置者負擔。 | 2.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 | 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
| 第五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公路標志以外的其他標志。 | 3.違法行為危害后果輕微,未造成公路路產損害,引發交通事故和交通擁堵等危害后果; | |||||
| 4.按執法部門要求立即或在規定期限內清理拆除相應的非公路標志和設施。 | ||||||
| 10 | 對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修建建筑物、地面構筑物行為的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17修正) | 1.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修建建筑物、地面構筑物的違法行為在本區域內初次被執法部門查處;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修訂) | ||
| 第八十一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修建建筑物、地面構筑物或者擅自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并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門拆除,有關費用由建筑者、構筑者承擔。 | 2.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 | 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
| 第五十六條 除公路防護、養護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兩側的建筑控制區內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區內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應當事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 | 3.違法行為危害后果輕微,修建建筑物、構筑物的施工行為處于初始階段,未發生傾覆、倒塌等事故,未影響公路本身安全、完好和暢通; | |||||
| 2.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2011公布) | 4.按執法部門要求立即停止修建行為,并立即或在規定的期限內清理拆除違法修建的建筑物和構筑物、恢復原狀。 | |||||
| 第五十六條第(一)項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拆除,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機構拆除,有關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修建、擴建建筑物、地面構筑物或者未經許可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的。 | ||||||
| 11 | 對未經許可利用跨越公路的設施懸掛非公路標志行為的行政處罰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2011公布) | 1.違法行為在本區域內初次被執法部門查處;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修訂) | ||
|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許可進行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涉路施工活動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未經許可進行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六項規定的涉路施工活動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 2.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 | 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
| 第二十七條第(五)項 進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動,建設單位應當向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設施懸掛非公路標志。 | 3.違法行為危害后果輕微,未發生懸掛的非公路標志脫落、跌落、墜落等情況,未造成交通事故、交通擁堵、損壞公路路產等危害后果; | |||||
| 4.按執法部門要求立即或在規定期限內清理拆除違法懸掛的非公路標志。 | ||||||
| 12 | 對車輛裝載物觸地拖行、掉落、遺灑或者飄散,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污染行為的行政處罰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2011公布) | 1.違法行為在本區域內初次被執法部門查處;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修訂) | ||
| 第六十九條車輛裝載物觸地拖行、掉落、遺灑或者飄散,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 2.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法公務的行為; | 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
| 3.按執法部門要求進行規范裝載,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觸地拖行、掉落、遺灑或者飄散; | ||||||
| 4.違法行為危害后果輕微,損壞程度輕微或污染面積較小,未因此引發交通事故、造成交通擁堵等危害后果; | ||||||
| 5.在執法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及時清除污染或修復損害;不能自行清除或修復損害,執法部門代為恢復原狀的,依法承擔相關費用。 | ||||||
| 13 | 對客運經營者不按批準的客運站點停靠行為的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2023修訂) | 1.不按批準的客運站點停靠的違法行為在本區域內初次被執法部門查處;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修訂) | ||
| 第六十八條第(一)項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一)不按批準的客運站點停靠或者不按規定的線路、公布的班次行駛的。 | 2.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法公務的行為; | 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
| 2.《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2023修正) | 3.無超員載客的行為,停靠站點仍在規定的運行線路范圍內; | |||||
| 第九十九條第(一)項違反本規定,客運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一)客運班車不按照批準的配客站點停靠或者不按照規定的線路、日發班次下限行駛的。 | 4.不存在未落實安檢、實名制等行為; | |||||
| 5.違法行為危害后果輕微,未因此引發乘客服務質量投訴等危害后果。 | ||||||
| 14 | 對客運經營者不按規定的線路行駛行為的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2023修訂) | 1.不按規定的線路行駛的違法行為在本區域內初次被執法部門查處;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修訂) | ||
| 第六十八條第(一)項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一)不按批準的客運站點停靠或者不按規定的線路、公布的班次行駛的。 | 2.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 | 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
| 2.《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2023修正) | 3.未同時存在不按批準站點停靠的行為; | |||||
| 第九十九條第(一)項 違反本規定,客運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一)客運班車不按照批準的配客站點停靠或者不按照規定的線路、日發班次下限行駛的。 | 4.核定運行線路在運行時間段存在發生自然災害、交通事故、交通管制等不利于道路通行的客觀因素; | |||||
| 5.違法行為危害后果輕微,未因此引發乘客服務質量投訴等危害后果。 | ||||||
| 15 | 對道路運輸經營者擅自改裝已取得車輛營運證的道路運輸車輛行為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2023修訂) | 1.違法行為在本區域內初次被執法部門查處;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修訂) | ||
| 第六十九條第二款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擅自改裝已取得車輛營運證的車輛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 2.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 | 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
| 3.該違法行為被查處的同時,不存在超限超載或超員運輸違法行為; | ||||||
| 4.改裝車輛的行為輕微,能當場恢復原狀,且不影響車輛安全技術性能; | ||||||
| 5.違法行為危害后果輕微,未因改裝造成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的; | ||||||
| 6.按執法部門要求整改并恢復原狀的。 | ||||||
| 16 | 對運輸危險化學品未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行為的行政處罰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13修訂) | 1.運輸危險化學品未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的違法行為違法行為在本區域內初次被執法部門查處;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修訂) | ||
| 第八十六條第(二)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運輸危險化學品,未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或未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的。 | 2.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 | 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
| 3.違法行為危害后果輕微,未因此引發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事故,或加劇事故危害; | ||||||
| 4.經責令改正,按執法部門要求完成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配備。 | ||||||
| 17 | 對道路運輸經營者未按照規定的周期和頻次進行車輛檢驗檢測行為的行政處罰 | 《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2023修訂) | 1.違法行為在本區域內初次被執法部門查處;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修訂) | ||
|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規定,道路運輸經營者未按照規定的周期和頻次進行車輛檢驗檢測或者未按規定維護道路運輸車輛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 2.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法公務的行為; | 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
| 3.逾期進行車輛檢驗檢測不超過30日(含)的; | ||||||
| 4.違法行為危害后果輕微,車輛未因安全性能等問題引發交通事故、服務質量事件等危害后果; | ||||||
| 5.經責令改正,在要求的期限內進行車輛檢驗檢測,檢驗檢測結果符合營運車輛相關安全標準和技術標準。 | ||||||
| 18 | 對道路運輸經營者使用衛星定位裝置出現故障不能保持在線的運輸車輛從事經營活動,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再次發生同類違反規定情形的行政處罰 | 《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2022修正) | 1.違法行為在本區域內初次被執法部門查處;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修訂) | ||
|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道路運輸經營者使用衛星定位裝置不能保持在線的運輸車輛從事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其進行教育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再次發生同類違反規定情形的,處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罰款。 | 2.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法公務的行為; | 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
| 3.違法行為危害后果輕微,衛星定位裝置行駛途中出現故障不能保持在線,非客貨運輸經營者行為所致。 | ||||||
| 19 | 對出租汽車駕駛員不按照規定使用文明用語,車容車貌不符合要求行為的行政處罰 | 1.《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2021修正) | 1.違法行為在本區域內初次被執法部門查處;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修訂) | ||
| 第四十二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違反第十六條、第四十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 2.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法公務的行為; | 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
| 第四十條第(三)項 出租汽車駕駛員在運營過程中,應當遵守國家對駕駛員在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范、安全運營等方面的資格規定,文明行車、優質服務。出租汽車駕駛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三)不按照規定使用文明用語,車容車貌不符合要求。 | 3.違法行為危害后果輕微,與乘客產生矛盾糾紛,遇有乘客投訴等情況,取得乘客諒解的;未引發媒體負面報道等危害后果; | |||||
| 2.《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2021修正) | 4.按執法部門要求立即改正或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使用文明用語,保證車容車貌符合要求。 | |||||
| 第四十八條第(七)項 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七)不按照規定使用文明用語,車容車貌不符合要求的。 | ||||||
| 20 | 對客運經營者使用未持有合法有效《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參加客運經營,道路貨運經營者使用無《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參加普通貨物運輸行為的行政處罰 | 1.《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2023修正) | 1.客運經營者使用未持有合法有效《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參加客運經營,道路貨運經營者使用無《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參加普通貨物運輸的違法行為在本區域內初次被執法部門查處;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修訂) | ||
| 第九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客運經營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參加客運經營的,或者聘用不具備從業資格的駕駛員參加客運經營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2.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 | 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
| 2.《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2023修正) | 3.不存在涂改、偽造、編造《道路運輸證》等違法行為; | |||||
| 第六十三條第一款 違反本規定,取得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使用無《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參加普通貨物運輸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 4.違法行為危害后果輕微,按執法部門要求為車輛辦理道路運輸證,且經評定,車輛符合相應的技術等級和類型等級。 | |||||
| 21 | 對水路運輸企業未按規定報送從業人員信息行為的行政處罰 | 《危險貨物水路運輸從業人員考核和從業資格管理規定》(2021修正) | 1.違法行為在本區域內初次被執法部門查處;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修訂) | ||
| 第二十八條 未按本規定第二十五條報送信息的,分別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海事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提供虛假信息或者1年之內多次未報信息的,處以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2.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法公務的行為; | 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
| 第二十五條 水路運輸企業應當將本單位的裝卸管理人員、申報員、檢查員的以下信息及時報送具有相應職責的管理部門,裝卸管理人員信息報送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申報員、檢查員信息報送所在地海事管理機構:(一)被聘用從業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二)被聘用從業人員的《資格證書》編號;(三)被聘用從業人員的從業區域;(四)解聘從業人員的姓名、有效身份證明證號和《資格證書》編號。 | 3.違法行為危害后果輕微,不存在提供虛假信息的情況,相關從業人員配備及資質符合法律法規規定; | |||||
| 4.經責令改正,在執法部門要求的期限內完成從業人員信息報送。 | ||||||
| 22 | 對個人在航道內設置漁具或者水產養殖設施行為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2016修正) | 1.個人在航道內設置漁具或者水產養殖設施的違法行為在本區域內初次被執法部門查處;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修訂) | ||
| 第四十二條第(一)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航道管理的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在航道內設置漁具或者水產養殖設施的。 | 2.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法公務的行為; | 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
| 3.違法行為危害后果輕微,未引發水上交通擁堵、未造成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 ||||||
| 4.經責令改正,按執法部門要求立即或在規定期限內清理、清除相關養殖物或設施。不能自行清除的,由執法部門或者第三方代履行的,積極承擔相應費用。 | ||||||
| 23 | 對觸碰航標不報告行為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標條例》(2011修正) | 1.違法行為在本區域內初次被執法部門查處;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修訂) | ||
| 第二十一條 船舶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觸碰航標不報告的,航標管理機關可以根據情節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 2.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法公務的行為; | 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
| 第十四條第二款船舶觸碰航標,應當立即向航標管理機關報告。 | 3.違法行為危害后果輕微,未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級水上交通事故;未影響航標效能; | |||||
| 4.按執法部門要求及時修復航標,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
| 24 | 對影響航標工作效能行為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標條例》(2011修正) | 1.違法行為在本區域內初次被執法部門查處;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修訂) | ||
|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危害航標及其輔助設施或者影響航標工作效能的,由航標管理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 2.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法公務的行為; | 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
| 第十七條 禁止下列影響航標工作效能的行為:(一)在航標周圍20米內或者在埋有航標地下管道、線路的地面鉆孔、挖坑、采掘土石、堆放物品或者進行明火作業;(二)在航標周圍150米內進行爆破作業;(三)在航標周圍500米內燒荒;(四)在無線電導航設施附近設置、使用影響導航設施工作效能的高頻電磁輻射裝置、設備;(五)在航標架空線路上附掛其他電力、通信線路;(六)在航標周圍拋錨、拖錨、捕魚或者養殖水生物;(七)影響航標工作效能的其他行為。 | 3.違法行為危害后果輕微,未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級水上交通事故; | |||||
| 4.按執法部門要求及時恢復,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
| 25 | 對交通運輸領域建設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行為的行政處罰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19修訂) | 1.違法行為在本區域內初次被執法部門查處;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修訂) | ||
| 第五十六條(六)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以下的罰款:(六)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 | 2.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 | 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
| 3.違法行為危害后果輕微,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 ||||||
| 4.在執法部門要求的期限內補充完成質量監督手續辦理。 | ||||||
| 橫峰縣交通運輸領域從輕行政處罰清單 | ||||||
| 序號 | 事項名稱 | 相關法律條文 | 適用條件 | 從輕處罰依據 | 從輕處罰幅度 | 備注 |
| (設定依據) | ||||||
| 26 | 對道路運輸經營者未按照規定的周期和頻次進行車輛檢驗檢測行為的行政處罰 | 《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2023修訂)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修訂) | 若符合適用條件的,則可以按照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對應裁量階次處罰標準降一個檔次執行。如對應的是最低裁量階次,法律法規設定有最低處罰標準的,按照法定最低處罰標準處罰,法律法規沒有設定最低處罰標準的,依法酌情從輕處罰。 | ||
|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運輸經營者未按照規定的周期和頻次進行車輛檢驗檢測或未按規定維護道路運輸車輛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 1.逾期進行車輛檢驗檢測不超過30日(含)的; | 第三十二條第(一)項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
| 2.當事人主動到案供述違法事實,及時改正,主動消除違法行為后果; | ||||||
| 3.未引發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 ||||||
| 4.不符合不予行政處罰清單中適用條件。 | ||||||
| 27 | 對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污染或者影響公路暢通行為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17修正)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修訂) | 若符合適用條件的,則可以按照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中對應“裁量階次”處罰標準降一個檔次執行。如對應的是最低“裁量階次”,法律法規設定有最低處罰標準的,按照法定最低處罰標準處罰,法律法規沒有設定最低處罰標準的,依法酌情從輕處罰。 | ||
|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污染或者影響公路暢通的,或者違反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將公路作為試車場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 第三十二條第(一)項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
| 第四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圍內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傾倒垃圾、設置障礙、挖溝引水、利用公路邊溝排放污物或者進行其他損壞、污染公路和影響公路暢通的活動。 | 1.積極配合執法,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法公務的行為; | |||||
| 2.按執法部門要求立即清除障礙物、污染物,對造成污染的公路進行修復或賠償; | ||||||
| 3.未引發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 ||||||
| 4.不符合不予行政處罰清單中適用條件。 | ||||||
| 28 | 對造成公路損壞,未報告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17修正)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修訂) | 若符合適用條件的,則可以按照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中對應“裁量階次”處罰標準降一個檔次執行。如對應的是最低“裁量階次”,法律法規設定有最低處罰標準的,按照法定最低處罰標準處罰,法律法規沒有設定最低處罰標準的,依法酌情從輕處罰。 | ||
| 第七十八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造成公路損壞,未報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 1.被發現前主動對造成損害的公路進行恢復的; | 第三十二條第(一)項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
| 第五十三條 造成公路損壞的,責任者應當及時報告公路管理機構,并接受公路管理機構的現場調查。 | 2.積極配合執法,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法公務的行為; | |||||
| 3.未造成安全事故等危害后果的。 | ||||||
| 橫峰縣交通運輸領域減輕行政處罰清單 | ||||||
| 序號 | 事項名稱 | 相關法律條文(設定依據) | 適用條件 | 減輕處罰依據 | 減輕處罰 | 備注 |
| 幅度 | ||||||
| 29 | 對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普通貨物運輸經營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2023修訂)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修訂) | 符合適用條件的,處1千元罰款。 | ||
| 第六十三條第(一)項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普通貨物運輸經營,違法所得超過1萬元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1.初次實施擅自從事道路普通貨物運輸經營違法行為且在30日以內; | 第三十二條第(一)項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
| 2.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 | ||||||
| 3.積極配合執法,主動供述違法行為; | ||||||
| 4.被發現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申請辦理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并被受理; | ||||||
| 5.該違法行為被查處的同時,不存在超限超載運輸等違法行為; | ||||||
| 6.未造成安全事故等危害后果。 | ||||||
| 橫峰縣交通運輸領域不予行政強制措施清單 | ||||||
| 序號 | 事項名稱 | 相關法律條文(設定依據) | 適用條件 | 不予強制措施依據 | 備注 | |
| 30 | 對未隨車攜帶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的行政強制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2011公布) | 同時滿足下列情形: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2011公布) | ||
| 第六十五條第二款 未隨車攜帶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的,由公路管理機構扣留車輛,責令車輛駕駛人提供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或者相應的證明。 | 1.積極配合執法,不存在拒不接受行政機關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 | 第十六條第二款 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 ||||
| 2.經營者已經取得相應許可,能查詢到車輛通行證信息或能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 | ||||||
| 3.經現場核實,車輛及裝載物品的有關情況與《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記載的內容一致; | ||||||
| 4.未造成安全事故等危害后果。 | ||||||
| 31 | 對沒有車輛營運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的車輛實施的行政強制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2023修訂) | 同時滿足下列情形: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2011公布) | ||
| 第六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對沒有車輛營運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的車輛予以暫扣的,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保管費用。 | 1.積極配合執法,不存在拒不接受行政機關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 | 第十六條第二款 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 ||||
| 2.經營者已經取得相應許可,能查詢到車輛營運證信息; | ||||||
| 3.未造成安全事故等危害后果。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