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饒市橫峰生態環境局
行政主體、人員、職責、權限、依據、程序、救濟渠道公示
一、行政執法主體
(一)單位名稱:上饒市生態環境局
(二)單位性質:行政機關
二、行政執法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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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姓名 |
證件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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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楊四清 |
140900153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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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滕智明 |
140900153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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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曹玉熠 |
140900150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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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余華忠 |
140900153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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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黃劍軍 |
140900153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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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徐政洋 |
14090015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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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蘇萬春 |
140900153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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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徐志云 |
140900153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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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羅鵬 |
140900153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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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許海鯨 |
140900153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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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徐小明 |
140900153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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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黃從增 |
140900153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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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余信權 |
140900153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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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程友群 |
140900153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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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盧簫 |
140900153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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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朱宏芝 |
140900153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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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張超洋 |
140900153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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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蘇童 |
140900153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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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鄧麗萍 |
140900153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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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涂萱 |
140900153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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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程官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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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伍燕紅 |
140900153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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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石寒姻 |
140900153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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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王圣 |
140900153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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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胡笳 |
140900153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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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鄭江穎 |
140900153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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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曾藝雯 |
14090015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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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鄧可偉 |
14090015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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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楊升 |
140900154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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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費小凡 |
14090015405 |
三、主要職責權限
(一)貫徹落實生態環境基本制度。會同有關部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生態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基準和技術規范、并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負責生態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本行政區城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屬地政府應對突發生態環境事件,落實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三)負責監督管理減排目標的落實。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許可證制度監督實施工作,監督檢查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
(四)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負責本行政區域大氣、水、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污染防治工作和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監督指導城鄉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和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五)協調和監督生態保護修復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的監管,監督影響生態環境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和生態環境建設、生態破壞恢復以及濕地、農村生態環境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和荒漠化防治、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秸稈禁燒工作。
(六)負責本行政區域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生態環境準入的監督管理,按有關規定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配合省廳、市局開展開發建設區域、規劃審查工作;指導駐地政府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
(七)負責生態環境監測工作。設有生態環境監控中心的分局,負責監督實施國家、省、市生態環境監測制度和規范,組織實施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應急監測、建設和管理生態環境監測網絡系統。
(八)負責生態環境監督執法。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城內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按照市生態環境局要求開展環境違法行為的現場調查、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工作;指導鄉鎮(街道,園區)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九)開展應對氣候變化和生態環境科技工作,組織指導和協調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
(十)完成市生態環境局和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四、主要執法依據
(一)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8.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9.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10.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
(二)法規
1.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2.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
3.排污許可管理條例
(三)規章
1.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
2.國家危險廢物名錄
3.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4.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
5.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
6.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
五、執法程序

六、救濟渠道
(一)當事人對本機關實施的行政執法行為,依法享有陳述權和申辯權。
(二)在本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前,依法符合聽證條件的,當事人有權要求聽證。
(三)當事人對本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向上饒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具有行政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因本機關違法實施行政執法行為受到損害的,當事人有權提出賠償要求。
上饒市橫峰生態環境局
2024年4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