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9日出版發行的新法治報頭版全版面刊發《工傷索賠難 法援來解憂——我省公布多起法律援助服務農民工維權典型案例》,聚焦農民工討薪、工傷認定、經濟補償等方面,對我省通過法律援助服務農民工維權工作進行了全方位報道。超齡員工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要求認定工傷被拒;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待遇差額由用人單位承擔;勞務派遣員工被侵權,要求經濟補償遭遇“踢皮球”……近日,省司法廳公布了多起法律援助服務農民工維權典型案例,涉及討薪、工傷認定、經濟補償等。
吳某系九江某客運公司安全員。2023年3月,吳某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傷。事發后,九江市柴桑區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案外人何某負此次事故主要責任,吳某負次要責任。吳某要求公司為其申報工傷,但被公司拒絕。公司認為,吳某不是在上班途中受傷的,且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不存在勞動關系,不應認定為工傷。
為此,吳某向九江市柴桑區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承辦律師收集證據材料后向柴桑區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2023年10月,柴桑區人社局依法作出工傷認定書。公司收到工傷認定書后不服,于2023年11月向九江市柴桑區政府申請行政復議。2024年1月,柴桑區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采納了承辦律師的意見,維持柴桑區人社局作出的工傷認定。2022年4月,周某入職某公司,雙方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兩年。公司為周某繳納工傷保險,繳納基數為3528元,其月平均工資為4737元。2022年7月,周某在下班途中發生非本人承擔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經醫院診斷為骶4椎體骨折,醫生建議休息1個月。2022年8月,鷹潭市人社局認定周某為工傷。2022年12月,經鷹潭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周某構成十級傷殘。2023年4月,公司以周某工作能力達不到用工要求、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除勞動關系。周某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經辦機構以工傷保險繳納基數3528元向周某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周某認為公司未按實際工資(月平均工資4737元)繳納足額工傷保險,向公司主張實際工資與繳費工資差額部分工傷保險待遇及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但是公司拒不支付。2023年4月,周某來到鷹潭市余江區法律援助中心尋求幫助。承辦律師整理相關材料后到鷹潭市余江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立案。2023年6月,勞動仲裁部門作出裁決,確認周某所在公司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應當向周某一次性支付就業補助金45864元,對周某的其他仲裁請求不予支持。周某不服仲裁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經法院調解,該公司向周某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及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合計5.9萬元。
2021年6月,某建設公司聘請賀某在資溪縣某景區從事觀光旅游車安裝工作,工作地點在險峻的山上。賀某工作時不慎摔傷,造成左膝受損,被送至資溪縣人民醫院治療,醫院出具的疾病證明書卻記錄賀某右膝受傷,賀某沒有第一時間發現。治療結束后,賀某找保險公司理賠,但由于治療部位與疾病證明書記錄的受傷部位有出入,其所在公司及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2021年12月,賀某來到資溪縣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當月,承辦律師代理賀某向資溪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但對方以不屬于仲裁受案范圍為由不予受理。為此,承辦律師決定向法院起訴。在開庭時,賀某申請工友范某出庭作證,承辦律師從范某處得知,賀某除于2021年6月摔跤受傷外,還在2021年10月為工友送飯途中摔跤受傷,承辦律師當即撤訴,向資溪縣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最終賀某被認定為工傷。然而,用人單位不服工傷認定結果,經一審、二審,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支持工傷認定。經撫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賀某構成九級傷殘,用人單位又不服,提出再次進行鑒定。后經江西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認定,賀某構成九級傷殘。最終,在資溪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主持下,賀某和用人單位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同意支付132878元。至此,這起歷時兩年七個月的工傷賠償糾紛得到解決。2021年至2022年,龔某等20人經許某介紹,到某工程建設公司承接的南昌市紅谷灘區一個房地產項目工作,許某為項目分包人。2022年6月,龔某等人的工作完成,但沒有拿到工資。龔某等人多次要求公司及有關負責人支付工資,并向南昌市紅谷灘區勞動監察大隊反映,但始終沒有拿到工資。2023年2月,龔某等人向南昌市紅谷灘區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承辦律師認為,維權的難點在于分包人許某名下無財產,現有證據又無法證明受援人與有清償能力的某工程建設公司存在用工關系。隨后,承辦律師協助受援人補充證據,以證明本案受援人的身份和為誰工作。2023年10月,法院判決某工程建設公司和許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支付拖欠龔某等人的工資30余萬元。
2017年10月,楊某進入上饒市某保潔公司當灑水車司機,但未與該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而是與上饒市某人力資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且簽訂合同后被對方拿走,楊某未能保存書面勞動合同。
2022年5月,上饒市某保潔公司以更換車輛為由,通知楊某把車輛交回公司,之后沒有再安排車輛,并通知楊某不用來上班。之后,楊某多次和上饒市某保潔公司、上饒市某人力資源公司交涉,申請返崗恢復工作,當對方不予理會。楊某于2022年9月入職其他公司。2023年1月,上饒市某保潔公司突然通知楊某返崗,雙方就解除勞動關系和經濟補償事宜發生了爭執。2023年1月,楊某來到上饒市法律援助中心尋求幫助。承辦律師認為,由于缺少勞動合同等關鍵證據,該案面臨很大的敗訴風險。承辦律師制定詳細的維權預案后,向上饒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最終,上饒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上饒市某人力資源公司支付楊某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1.8萬元。2023年7月,樂平市法律援助中心主動介入一起討薪案件,引導群眾通過法律途徑化解糾紛。案件承辦人積極協調人社、公安等有關單位,促使某公司向員工支付40%的被拖欠工資,之后再通過申請勞動仲裁、法院強制執行等程序追討剩余工資。2023年12月,承辦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目前該案已進入執行程序。2016年至2023年,陳某等23人先后入職江西某家居用品公司從事銷售、送貨等工作,但是未與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21年起,公司陸續拖欠或少付陳某等人的工資和績效獎勵。2024年1月,陳某等23名農民工來到吉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尋求法律幫助。吉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員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13名農民工開辟維權“綠色通道”,通過“法援+仲裁+監察”機制,協調吉安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快立快裁。最終,吉安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該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資71.7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