橫府辦發〔2021〕13號
關于印發《橫峰縣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橫峰經濟開發區,興安街道辦事處,紅橋場,新篁辦事處,縣直各單位:
《橫峰縣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暫行辦法》已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橫峰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11月4日
橫峰縣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江西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江西省城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指導意見》、《上饒市中心城區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既有住宅(個人自建房除外)是指縣城規劃區于2020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權屬證明、未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計劃且未設電梯的四層以上(含四層,不含地下室)非單一產權、主體結構安全的住宅。
第三條按照政府部門指導、街道(鄉鎮)主導、業主主體,各方支持、簡化手續、保障安全、穩妥推進的原則,鼓勵符合條件且業主達成一致意見的既有住宅加裝電梯。
第四條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應不改變既有建筑主體承重結構、確保建筑結構安全、符合現行安全疏散等消防規范要求,應注重實用性,不得變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間,且加裝電梯位置應在原建設用地界址范圍內。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五條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制定既有住宅加裝電梯辦事流程,負責牽頭組織地質狀況勘查、房屋結構安全鑒定等事項,應為群眾選擇圖審機構、施工企業等提供便利。
縣城鄉規劃部門負責規范和指導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方案設計和施工圖設計的業務指導。
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為群眾采購電梯的選型、配置提供咨詢服務,負責對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安裝、維修保養的安全監管工作。
縣財政部門負責財政資金獎補辦法的制定。
縣消防救援部門負責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后的消防安全檢查。
縣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負責住房公積金提取辦法的制定。
供水、供電、供氣、通訊、有線電視等專業經營單位負責管網管線遷移改造工作。
興安街道辦(鄉鎮)、社區負責做好加裝電梯范圍和條件、申報材料和程序、加裝后的使用管理等政策宣傳;指導業主或建設者做好既有住宅小區加裝電梯意愿征集、資金籌集、簽訂書面協議、公示公開相關信息,同時用利“有事好商量協商議事平臺”協調單元業主訴求、化解矛盾,爭取業主間意見達成一致等工作。
第六條成立橫峰縣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領導小組,由街道(鄉鎮)、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城鄉規劃中心、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財政局、縣城管局、縣民政局等相關部門為成員,負責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的推進實施。
第三章組織實施
第七條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應當經本單元住宅專有部分占住宅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本單元住宅總戶數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擬占用業主專有部分的,還應當征得該專有部分業主的同意。
本單元出資加裝電梯的全體業主為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建設者,承擔相應法律法規規章和管理規約規定的義務。
建設者可以在本單元中推選1-2名業主為代理人,也可以選擇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電梯施工安裝企業為代理人,負責手續報批等有關工作。建設者委托代理人辦理的,應當簽訂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第八條建設者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和圖審機構出具符合建筑設計、結構安全、電梯救援通道、消防安全和特種設備等相關規范、標準的設計方案和圖審意見。應當盡量減少對相鄰業主通風、采光、日照、噪聲、通行等不利影響;造成不利影響的,應當與權益受損業主協商一致并形成書面協議。加裝電梯方案包括:加裝電梯初步設計方案,工程費用預算及分攤方案,電梯應急救援通道的設置方案,電梯運行維保費用(電梯運行、保養、維修、定期檢驗等)分攤方案,電梯運行維保委托方案。
第九條建設者應當就加裝電梯相關事宜協商一致,向街道(鄉鎮)提交以下資料申請備案:
(一)加裝電梯業主同意的書面意見;
(二)業主身份證、房屋權屬證明復印件;
(三)代理人身份證、授權委托書;
(四)確定電梯使用管理單位。自行管理的,出資加裝電梯的全體業主為使用管理單位;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使用管理單位;
(五)與權益受損業主的協商協議;
(六)加裝電梯方案。
第十條街道(鄉鎮)將加裝電梯備案申請、加裝電梯方案和協商協議等在擬加裝電梯單元樓道口、小區主要出入口和周邊顯眼位置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滿,本單元業主無實名書面反對意見的,街道(鄉鎮)予以備案。
公示期內有實名書面提出異議的,街道(鄉鎮)應在接到書面異議3天內組織調解;經調解業主間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由街道(鄉鎮)牽頭相關職能部門進行現場論證,經現場論證加裝電梯方案滿足規劃設計、建筑結構安全、消防間距及安全疏散等要求的,街道(鄉鎮)應當予以備案。
第十一條建設者在取得街道(鄉鎮)的備案證明后,向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申請表;
(二)街道備案證明;
(三)加裝電梯住宅建筑、結構施工圖、巖土工程勘查報告和既有多層住宅結構安全論證書;
(四)經具備資質的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方案和圖審機構出具的圖審意見、電梯安裝施工圖及結構安全論證書;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優化申請審批流程,積極推行建設者或者代理人可以委托街道(鄉鎮)、社區代辦措施。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牽頭組織縣城鄉規劃中心、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進行聯合會審,并簽署審查意見;當場無法確認意見的,應當在會后5個工作日內向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反饋書面意見。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當及時將會審意見書面反饋建設者。
第十三條建設者取得加裝電梯聯合會審書面意見書后,應委托具備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的單位實施土建施工,委托具備電梯安裝許可資質單位實施電梯安裝施工,提倡委托監理單位對施工過程實施質量安全監管。
加裝電梯涉及供水、供電、燃氣、通信、有線電視等專業經營單位的管線遷移以及其他配套設施改造的,建設者應事先與專業經營單位溝通協商,相關專業經營單位應開辟綠色通道,給予優先辦理;電網企業還應做好(臨時)接電和用電增容工作。
電梯安裝前,電梯安裝施工單位應書面向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安裝告知,方可施工。電梯安裝竣工并經監督檢驗合格后30日內,電梯安裝施工單位應向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移交電梯出廠資料、驗收報告等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資料。
第十四條電梯安裝完成并經檢驗合格后,建設者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單位等進行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后向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申請竣工驗收備案,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根據實際牽頭組織縣城鄉規劃部門、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等相關部門簽署備案意見。未通過竣工驗收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使用單位在電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后方可使用。使用標志應當置于電梯的顯著位置。
第十六條使用單位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電梯維修保養單位對電梯進行日常維護保養工作。明確至少1名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對電梯進行日常管理,并按規定安裝電梯應急處置前端裝置。
第四章資金籌措
第十七條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所需資金,可通過下列方式籌集:
(一)按比例分攤:由業主共同出資,分攤比例自行協商。
(二)提取住房公積金。出資加裝電梯的業主,可以提取業主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加裝電梯個人分攤費用。
(三)申請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已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可以申請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用于支付加裝電梯個人分攤費用。
同時提取住房公積金和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合計額度不超過既有住宅加裝電梯費用扣除政府獎補后的個人分攤金額。
(四)自行管理的職工住宅,可由產權單位出資安裝,也可由產權單位與居民共同分攤;有條件的單位對已房改的職工住宅加裝電梯可給予支持。
第五章鼓勵政策
第十八條既有住宅加裝電梯不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和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等,增加的建筑面積不計入容積率,涉及的體量不納入建筑間距計算。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不征收新增建筑面積地價款,免于補繳縣政基礎設施配套費及其他相關行政事業性收費。電網企業應免收(臨時)接電費和電網增容費。
第十九條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企業、電梯生產企業、電梯安裝企業參與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投資建設和運營管理。支持社會資本探索參與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發展“共享電梯”。
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既有住宅加裝電梯項目的信貸支持力度,提供消費貸款和其他金融服務。
對符合老舊小區改造條件的,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包含在老舊小區改造項目報建手續中的,無須單獨申請報建。
第二十條給予財政資金獎勵補助的對象:2020年12月31日前建成的既有住宅中由本單元住戶共同自行出資的加裝電梯。
按階梯式獎勵補助,以6層為基準,每臺電梯獎補8萬元,增加一層增補1萬元,減少一層減補1萬元,每臺電梯最高獎補金額不超過10萬元。獎勵補助資金由縣財政籌措,獎補范圍及辦法由財政局另行制定。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一條因加裝電梯增加的建筑面積不予辦理所有權登記,相關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時,受讓人自該房屋轉移登記之日起,承繼原改造協議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二條提倡既有住宅加裝電梯與老舊小區改造相結合。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電梯生產企業、電梯安裝企業及社會組織依法探索新的商業模式,推動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
第二十三條因加裝電梯發生爭議的,當事人可通過協商解決。要求屬地鄉鎮(街道)組織調解的,屬地鄉鎮(街道)應當依法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依法通過民事訴訟途徑解決。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
橫峰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11月4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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