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為貫徹落實中央、省、市領導有關住宅加裝電梯工作的指示精神,規范、有序、高效地推進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民生項目,對于適應老齡化社會需求,促進無障礙環境建設,完善住宅實用功能等方面具有重要意義。在省政府出臺的關于印發《江西省城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指導意見》的通知(贛建字【2019】5號),上饒市政府出臺的關于印發《上饒市中心城區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暫行辦法》的通知(饒建聯發【2020】3號)基礎上,結合近年來加梯工作開展實際,起草了《橫峰縣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規范加梯工作開展的程序、明確工作要求、厘清主體責任,以便有系統地推進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
二、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必要性
(一)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市相關政策精神的必要舉措。2019年、2020年,國務院連續兩年將“支持加裝電梯”內容寫入政府工作報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意見》等對于“實施老年人居家適老化改造工程”也提出了明確要求。我縣既有老舊小區,由于缺乏電梯等配套設施,居民上下樓問題日益突出,群眾要求改善居住條件的意愿強烈,尤其是老年人群對于加裝電梯的呼聲較高。為貫徹落實十九大報告提出的“老有所養、住有所居”的要求,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亟須依法推進老舊小區住宅加裝電梯工作。
(二)推進城市有機更新制度創新的必然要求。加裝電梯作為既有老舊小區改造提升的一項重要建設內容,是對住宅使用功能地再完善和再提升,也是推進城市有機更新的一項重要舉措。因此,制定《辦法》既是貫徹落實地方性法規的要求,也是修改完善現行政策的實際需要具有積極意義。
(三)健全基層社會治理體系的重要機制。既有老舊小區加裝電梯作為一項老百姓家門口的民生工程,直接關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項目覆蓋面廣、群眾參與度高、社會影響力大。,我縣按照“業主主體、社區主導、政府引導、各方支持”的工作原則,首次在縣政府民生實事項目中,實現業主“自愿發起、自主決策、自籌資金”工作模式。通過建立由樓道長牽頭、街道社區搭建平臺、居民共商共議、第三方組織參與調解的基層民主協商機制,在“有事好商量”的氛圍中充分發揮業主主體作用。制定《辦法》有利于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新格局和杭州樣本。
三、起草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江西省城區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指導意見》《上饒市中心城區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四、主要內容
《辦法》共二十四條,堅持法律效果、社會效果有機統一,貫徹落實“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等改革工作要求,從加裝電梯工作實際出發,針對需要解決的難點問題,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前提下設計相應制度和措施。
(一)《辦法》明確了加裝電梯的適用范圍。將其定義為:“本《辦法》所稱既有住宅(個人自建房除外)是指縣城規劃區與2020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權屬證明,未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計劃且未設電梯的四層以上(含四層,不含地下室)非單一產權,主體結構安全的住宅”。
(二)《辦法》調整了民主表決條件和流程。根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有關規定,《辦法》對原“雙三分之二以上”的表決條件進行了調整,明確既有老舊小區住宅需要加裝電梯的,申請人應當征求所在單元全體業主意見,經本單元“雙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參與表決,并經參與表決的“雙四分之三以上”業主同意后,方可簽訂加裝電梯項目協議書。同時規定“商品房性質的小區住宅加裝電梯,需要占用小區范圍內屬于業主共有的道路、綠地等公共場所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于業主共同決定事項的規定執行”。
針對業主意見統一難等問題,《辦法》引導相關當事人先行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解決加裝電梯過程中的利益平衡、權益受損等事宜,也可委托業主委員會、人民調解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等進行協調。協商不成的,由屬地社區、街道(鄉鎮)通過協調會、聽證會等方式,積極搭建溝通協商平臺,盡可能消除意見分歧、達成共識,實現政府引導、居民自治、社會參與的良性互動,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新格局。此外,《辦法》明確提出,鼓勵和支持老年人、殘疾人居住的既有老舊小區住宅依法加裝電梯,對于該類加梯項目,屬地社區、街道(鄉鎮)應當加大調解力度,把好事辦好、辦實。
(三)《辦法》完善了加裝電梯項目審批機制。我縣由住建部門牽頭、相關部門共同參與的加梯項目聯合審查機制,有效破解項目審批難題。《辦法》進一步鞏固、細化了聯合審查的相關規定,明確聯合審查通過后申請人須依法辦理建設工程、特種設備安裝等相關審批手續,并結合國家、省市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進一步明確:簡化審批手續、提高審批效能,此外,《辦法》要求電力、水務、燃氣、通信、網絡等管線單位,開通綠色通道辦理相關手續,實施管線遷移改造。
(四)《辦法》強化了項目質量和安全的監督。為確保加裝電梯項目的質量和安全,《辦法》明確對加裝電梯涉及的土建施工和特種設備安裝實施“雙線監管”:申請人應當接受所在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的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施工前,電梯安裝單位應當書面告知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并依法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申請監督檢驗;項目完工并經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監督檢驗合格后,申請人應當組織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和電梯安裝單位對加裝電梯項目進行竣工驗收。此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法》明確了加裝電梯項目的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和電梯安裝單位等五方主體責任,并對其資質提出了相應的要求。
(五)《辦法》規范了加裝電梯的后續使用管理。為進一步規范電梯加裝后的使用管理,確保電梯安全平穩運行,《辦法》重點對后續管理的責任主體、變更管理、資金籌集等問題予以明確,規定既有老舊小區住宅加裝電梯的申請人負責加裝電梯的日常使用和運行管理,申請人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其他管理人或經協商確定的實際負責人依法履行電梯安全使用管理義務,鼓勵加裝電梯申請人通過投保電梯綜合服務保險,減輕日常維護管理的負擔。《辦法》明確,因轉讓、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加裝電梯住宅所有權的,由住宅受讓人依法承繼加裝電梯項目協議書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六)《辦法》拓寬了加裝電梯資金籌集渠道。為加快推進加裝電梯工作,讓改革紅利惠及更多群眾,《辦法》第五條在明確“既有老舊小區住宅加裝電梯所需的建設、運行使用、維護管理資金由相關業主共同承擔”的同時,“鼓勵社會力量通過捐贈、資助、技術服務等方式參與住宅加裝電梯”,拓寬資金籌集渠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