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退役軍人事務廳印發了《江西省退役軍人事務系統行政裁量權基準》(以下簡稱《裁量權基準》)。現就有關內容予以解讀。
一、出臺背景
行政裁量權基準是行政機關結合本地區本部門行政管理實際,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實和情節,對法律、法規、規章中的原則性規定或者具有一定彈性的執法權限、裁量幅度等內容進行細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會公布并施行的具體執法尺度和標準。
2022年7月29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2〕27號),明確提出“到2023年底前,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普遍建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可以依照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行政機關制定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裁量權基準。”
2023年5月4日,退役軍人事務部印發《關于規范退役軍人工作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退役軍人部發〔2023〕15號),提出總體要求,明確了行政裁量權制定的職責權限和行政裁量權基準內容,要求省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加強行政裁量權基準管理,于2023年底前建立本地區退役軍人工作行政裁量權基準。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上述文件要求,結合我省退役軍人相關工作實際,省退役軍人事務廳制定并公布《裁量權基準》。
二、制定依據
《裁量權基準》制定的依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退役士兵安置條例》《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烈士褒揚條例》《傷殘撫恤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
三、主要內容
退役軍人事務系統涉及的行政行為為行政處罰、行政確認、行政給付、行政檢查4類。《江西省退役軍人事務系統行政裁量權基準》內容主要分為三部分:一是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二是行政確認、行政給付、行政檢查細化量化規定;三是附件《江西省退役軍人事務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
(一)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該部分有6項,明確不履行安置義務、不履行軍人優待義務、非法獲取撫恤優待待遇、不履行烈士遺屬優待義務等違法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根據具體違法情節,給予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一般處罰、從重處罰等行政處罰,并規范了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裁量階次、適用條件和具體標準。
(二)行政確認、行政給付、行政檢查細化量化規定。該部分有6項,明確了行政確認、行政給付的法定依據、申請條件、辦理條件、辦理材料、辦理程序、發放標準、辦理時限和行政檢查的法定依據、工作職責、檢查范圍。一是行政確認3項,包括烈士評定、帶病回鄉退伍軍人認定、退出現役殘疾軍人集中供養認定。二是行政給付2項,包括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間生活補助費的給付、分散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購(建)房費的發放。三是行政檢查1項,主要是監督檢查退役軍人保障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落實情況。
(三)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共三章二十五條,形成較為簡明完整的行政處罰裁量體系。第1-6條為總則部分,明確裁量基準的制定依據、適用范圍、基本原則和裁量因素。第7-22條為適用標準與實施部分,列明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一般處罰和從重處罰等裁量階次的具體適用情形和綜合裁量因素,并明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要求、集體研究和監督管理要求。第23-25條為附則,注明規則有效期等解釋規定。
該文件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