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饒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饒環罰〔2025〕6-3 號
當事人名稱/姓名:江西鑫杰達樂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劉志安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件號碼:91361125MADBMRWT5R
地址/住址:江西省上饒市橫峰縣經濟開發區龍門路
我局于 2025 年 9月 19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樂器樂弦生產項目”存在未取得環保審批手續,擅自開工建設并已建成樂器弦線生產線的環境違法事實。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1.2025年9月19日,對當事人現場制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原件各一份;
2.2024年9月19日,對當事人現場制作的現場檢查照片證據打印件一份;
3.2024年9月19日,由當事人提供的發改委備案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各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4.2024年9月19日,當事人提供的房屋租賃合同及票據證明;
5.2024年9月19日,由當事人提供的原料《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
6.2024年9月26日,由當事人提供的《關于江西鑫杰達樂器有限公司樂器樂弦項目資金投入情況說明》及《資產評估報告》(贛昌評報字(2025)第09-16號)。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的規定。
我局于 2025 年 10 月 21 日以 《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饒環罰告〔2025〕6-2號)告知你(單位)陳述申辯權(聽證權)。你(單位)放棄陳述、申辯未要求聽證。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的規定,參照《江西省生態環境廳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規定(2023)》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單位)處以如下行政處罰:
1.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二點五的罰款,罰款人民幣貳萬捌仟捌佰柒拾伍元(¥28875.00)。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饒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上饒市廣信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上饒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11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