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饒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饒環罰〔2024〕6-4號
當事人名稱/姓名:上饒澤興環??萍加邢薰緳M峰縣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周慧園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件號碼:91361125MA3AE03U28
地址/住址: 橫峰縣廻垅村姜家(原姜家山垃圾填埋場)
我局于2024年8月27日對你公司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你公司日處理100噸智能餐廚垃圾處置項目未辦理環保審批手續,擅自開工建設的環境違法事實。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1.2024年8月27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制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原件一份以及現場拍攝的照片證據打印件一份,證明當事人智能餐廚垃圾處置項目部分生產設備已安裝的事實;
2.2024年8月28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制作的調查詢問筆錄原件一份及當事人提供的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服務合同復印件一份,證明當事人在委托編制環評報告書之前已經開工建成的事實;
3.2024年8月28日,當事人提供的土地租賃合同、廠房鋼架構承攬合同、機器設備贈予合同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已建項目實際總投資額事實;
4.2024年8月28日,當事人提供的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及授權委托書等證據證明當事人是適格的環境違法主體。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的規定。
我局于2024年9月6日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饒環罰告〔2024〕6-4號)告知你公司陳述申辯權(聽證權)。你公司于2024年9月9日向我局遞交了放棄權利申請書,主動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權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的規定,結合《江西省生態環境廳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規定(2023)》中第二部分第七章第一節第一項細化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處以如下行政處罰:
1.按該項目實際總投資額(¥2507935.50)的百分之三點五進行處罰。
2.罰款人民幣捌萬柒仟柒佰柒拾捌元(¥87778.00)。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饒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廣信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24年9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