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饒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饒環罰〔2025〕6-1號
當事人:橫峰縣成順機動車檢測中心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61125775875355T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陳吉水
地址(住址):江西省上饒市橫峰縣岑陽鎮白沙嶺
2024年11月20日15時,上饒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人員(橫峰大隊)依法對橫峰縣成順機動車檢測中心開展執法檢查,檢查時你(公司)依法正常開展機動車檢測工作,在調閱你(公司)機動車檢測歷史工況視頻錄像和核對車輛檢車信息時,發現2024年6月11日你(公司)對柴油車(車牌:贛E578K9)檢測時,車輛排氣管目視可見黑煙,按照《柴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載減速法)》(GB3847-2018)8.2.2規定:“如果車輛排放有明顯可見煙度或煙度值超過林格曼1級,則判定排放檢驗不合格”,但你(公司)仍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車檢驗(測)報告》 (報告編號:361100012406111151050271)的環境違法事實。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1.2024年11月20日,對當事人現場制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原件一份;
2.2024年11月20日,對當事人現場制作的現場檢查照片證據打印件一份;
3.2024年11月20日,由當事人提供的《在用車檢驗(測)報告》(報告編號為361100012406111151050271)復印件一份;
4.2024年11月20日,由當事人提供的當事車輛機動車檢測現場監控視頻一份;
5.2024年11月28日,對當事人法定代表人被授權委托人制作的詢問筆錄一份;
6.2024年11月28日,當事人提供的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及授權委托書、當事人法定代表人被授權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復印件一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依法通過計量認證,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機動車排放檢驗設備,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的規范,對機動車進行排放檢驗,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實現檢驗數據實時共享。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及其負責人對檢驗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偽造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負責資質認定的部門取消其檢驗資格。”和《江西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規定(2023)》中第二部分第二章(大氣污染防治)第一節(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項(偽造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檢測結果或者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違法行為:偽造檢測結果或者出具虛假報告;違法情節:出具虛假報告;處罰幅度(A)/萬:10≤A<20)的規定。現擬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伍佰叁拾元整(¥530.00)
2.罰款人民幣壹拾萬零貳仟元整(¥102000.00)
合計人民幣壹拾萬貳仟伍佰叁拾元整(¥102530.00)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饒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上饒市廣信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的,
2025年1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