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權利人指定的機構:橫峰縣蓮荷鄉人民政府
賠償義務人:滕*生
簽訂時間: 2023 年2月10日
簽訂地點:橫峰縣蓮荷鄉人民政府會議室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
甲方:橫峰縣蓮荷鄉人民政府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11360925014784424B
住所地:江西省上饒市橫峰縣蓮荷鄉蓮花路1號
負責人:鄭*超
乙方:滕*生
身份證號:362325********1238
住所地:江西省上饒市橫峰縣蓮荷鄉蓮荷村
根據《江西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印發<江西省生態環境損害調查辦法(試行)>等四個文件的通知》(贛環賠改字〔2018〕1號)、《中共上饒委辦公廳 上饒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上饒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饒辦發〔2018〕9號)。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就乙方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達成賠償協議如下:
一、甲乙雙方確認乙方未經橫峰縣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批擅自濫伐林木,毀壞林木面積4.457公頃,毀壞林木總價值約為2517元。乙方對該違法行為造成的環境損害負全部責任。
二、甲乙雙方對甲方委托江西省上饒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的鑒定評估結論無異議,同意按照《司法鑒定意見書》及林業部門的修復意見開展修復與處置工作。
三、甲乙雙方確認乙方需承擔生態損害修復工作,由乙方自行修復損害的環境,即補種濫伐林木1-3倍株數計110株×3倍=330株樹苗。
四、本賠償協議簽訂后7個工作日內,乙方必須開展修復工作,2023年3 月10日前完成修復工作。乙方若沒有按照約定完成修復工作的,甲方有權安排第三方代為修復,費用由乙方承擔(費用以實際支出為準)。
五、其他
1、本協議一式五份,甲乙雙方、上饒市橫峰生態環境局、橫峰縣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各一份。
2、本協議簽字蓋章后申請人民法院確認。乙方不履行本賠償協議的,甲方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人代表(簽字): 法人代表(簽字):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