橫峰縣農村公益性墓地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公益性墓地管理,規范殯葬活動,節約土地資源,保護生態環境,根據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江西省殯葬管理辦法》和《關于加快推進全縣農村公益性公墓建設的意見》(橫府發﹝2015﹞2號),結合橫峰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農村公益性墓地是指不以營利為目的,為當地村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務的公共墓地。
第三條 農村公益性墓地由村民委員會建設和管理,嚴禁委托承包給個人或其他單位經營。
第四條 農村公益性墓地禁止對外開展墓穴的經營活動,原則上不得向當地村民以外的死亡人員提供墓穴用地。
第五條 農村公益性墓地墓區土地所有權依法為集體所有,喪主不得自行轉讓或買賣。
第六條 農村公益性墓地內一律實施骨灰安葬,不得遺體土葬和骨灰裝棺二次安葬。鼓勵花葬、樹葬等節地生態方式安葬。
第七條 喪主安放骨灰必須事先到鄉鎮(街道、場、辦)民政所和村委會辦理相關手續。
第八條 農村公益性墓地管理者憑火化證明提供骨灰安葬墓位。
第九條 喪主安放骨灰應該按排號定墓位,不得自行選擇,不得擅改墓碑朝向,不得自行改建或擴建墓穴,不得修建豪華墓、宗族墓和活人墓。
第十條 農村公益性墓地墓位的收費由用材成本和管理費用兩項構成,原則上不得高于二千元,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第十一條 農村公益性墓地墓穴的使用年限以20年為一個周期。期滿需保留的,必須按規定辦理延期手續。嚴禁炒買炒賣墓穴。
第十二條 農村公益性墓地管理單位應建立完善墓位登記、檔案管理、財務管理等制度,安排專人負責公墓的日常管理和維護。
第十三條 農村公益性墓地內應當整潔肅穆、綠化美化。提倡采用敬獻鮮花、音樂祭奠等文明、低碳、安全的方式祭掃。嚴禁在墓區內構建封建迷信設施和從事封建迷信活動。嚴禁在墓碑前燃放鞭炮、點蠟燭、焚燒紙錢冥幣。祭祀物、花圈挽幛、塑料袋、死者遺物等必須放進焚燒爐內焚燒,一律不得丟放在墓區內。損壞墓區綠化及基礎設施的,照價賠償;引發火災的,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四條 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在公墓內超標準建設墓穴的,由當地鄉村責令限期改正,依法拆除或改造;炒買炒賣公墓墓穴或非法從事墓葬經營活動的,由縣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第十五條 每個農村公益性墓地管理單位都必須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公墓管理制度》,并在公墓區內公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實行。之前如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應及時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