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我鄉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扶持就業困難人員,促進我鄉在家勞動力充分就業,根據省、市、縣的相關文件精神,結合我鄉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對象:
本辦法所稱公益性崗位,是指由各類用人單位開發并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用于安置就業困難人員和離校1年內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就業的崗位。主要包括各行政村的基層勞動就業、社會保障、道路交通、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環境衛生、社區矯正、社會救助、社區養老、健康服務、糾紛調解、網格員、農家書屋管理員等滿足公共利益和就業困難人員需要的非營利性基層公共服務類、公共管理類崗位。
二、管理原則:
公益性崗位是政府幫扶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的一種援助措施,具有托底線、救急難、臨時性的特點,其開發管理應當堅持“按需設崗、以崗聘任、在崗領補,有序退崗”的原則。對鄉村公益性崗位的開發管理,在遵循公益性崗位政策總體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實施更符合村組特點和工作實際的管理模式。各村委會負責本級公益性崗位的開發管理,承擔轄區內公益性崗位的認定、退出及信息的發布、補貼政策的落實,以及與其他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部門的協調,平衡把握崗位規模和崗位待遇。各行政村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做好公益性崗位聘任管理工作。
三、管理流程:
公益性崗位擬招用人員,應當結合就業困難人員申請和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推薦等情況確定:鄉村公益性崗位應當優先安置“無法離鄉、無業可扶、無力脫貧”且有能力勝任崗位工作的建檔立卡農村貧困勞動力。明確用人單位擬聘任崗位的崗位名稱、薪酬待遇、工作內容、工作要求、工作地點等內容。對確定的崗位擬招用人員,應當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示。對經公示七天無異議的,向鄉勞動保障所進行就業登記。
四、管理方式:
根據“誰用人、誰管理”的原則,切實履行用工管理主體責任,嚴格按照公益性崗位政策規定建立健全規章制度,承擔日常考勤和管理等工作。(一)、用人單位應當自聘用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或用工協議、勞務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鄉村公益性崗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用工協議、勞務協議期限最短不少于半年,最長不超過1年。(二)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為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并按約定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三)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應當服從用人單位的依法用工管理,由本人承擔公益性崗位工作職責,完成相應工作任務。(四)用人單位要每月對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工作進行考核,其考核結果、工作表現支付勞動報酬。(五)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或用工協議、勞務協議,并及時報上級部門備案:1.通過其它途徑已實現就業、創業的;2.無正當理由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含他人代崗的);3.因身體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4.嚴重違反用工單位管理制度的;5.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監督考核
(一)鄉勞動保障所應當督促用工單位履行用工管理主體責任,指導村做好各村公益性崗位在崗人員管理,避免“變相發錢”,防止福利化傾向。(二)鄉勞動保障所應當建立公益性崗位實名制管理機制,動態掌握崗位設置、人員在崗和領取補情況。對安置非公益性崗位安置對象、虛報冒領騙取補貼、“吃空餉”等違法違規情形,及時糾正查處,清退違規在崗人員。(三)鄉經管站應當做好資金支出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截留、挪用和虛報、冒領財政補貼資金的行為。(四)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工作中,對發生的違法違紀和違規等行為,各地應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