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是黨中央、國務院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決策部署。這一制度要求政策制定機關在制定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具體政策措施時,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評估對市場競爭的影響,防止排除、限制市場競爭。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有助于規范政府及其部門的相關行為,防止出臺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措施,保障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充分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實現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優化。為了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的要求,防止出臺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政策措施,結合實際,制定《江西省水利廳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辦法》,主要內容分為四大部分:
第一部分是總則部分,包含第一條至第二條。主要明確我廳在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省人民政府規章草案、省人民政府(含省政府辦公廳)政策措施,或者制定市場準入和退出、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政企合作、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及“一事一議”形式的具體政策措施時,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第二部分是審查機制和程序,包含第三條至第十條。一是規定具體政策措施的公平競爭審查清理工作按照“誰起草、誰審查、誰清理、誰負責”的原則,由起草處室(單位)具體負責;二是規定起草處室(單位)應當按照公平競爭審查基本流程,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出具書面審查結論,并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要引入第三方評估;三是我廳代為起草的地方性法規草案、省人民政府規章草案、省人民政府(含省政府辦公廳)政策措施,起草處室(單位)在出具公平競爭審查結論后,應當征求省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的意見。我廳牽頭聯合其他部門制定出臺的政策措施,應當征求其他部門意見;四是規定廳政法處按照省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等有關公平競爭審查清理要求,牽頭負責組織、協調和監督實施廳公平競爭審查清理工作,并強調依法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核的政策措施,要在完成公平競爭審查后,提請審議前,報政法處進行合法性審核好;無需進行合法性審核的政策措施,在政策措施印發后將文件文本及公平競爭書面審查結論送廳政策法規處,以便將年度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清理情況報送省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
第三部分是審查內容,包含第十一條至第十六條。一是明確了政策措施不得含有限制市場準入或者退出,限制商品、服務和要素自由流動,違法影響生產經營成本或者生產經營行為的具體內容;二是明確適用例外規定的條件、期限等內容,實施期限到期或者滿足終止條件的,應當及時停止實施;三是細化了不同政策措施公平競爭審查的四種處理情況,加強《辦法》的指導性和操作性。
第四部分是清理評估與監督,包含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一是明確了定期清理制度,經公平競爭審查后出臺的政策措施,由廳政策法規處牽頭組織開展定期清理;二是解決存量問題,本辦法發布前我廳已出臺的政策措施,未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的,應當及時補做公平競爭審查;三是嚴格適用例外規定的評估制度,經評估未達到預期效果的,應當及時停止執行或者進行調整;四是明確停止執行或者進行調整的政策措施,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要求向社會公開;五是明確投訴我廳官網公布的信訪舉報渠道可同時受理公平競爭審查投訴舉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