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水利局,上饒經濟技術開發區、上饒高鐵經濟試驗區社會發展局,三清山風景區管理委員會農業農村局,局機關各科室、局屬各單位:
根據《上饒市提升行政執法質量三年行動計劃工作方案(2023-2025年)》和《上饒市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方案》,為規范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在江西省水利廳印發《江西省水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和《江西省水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基礎上,我局針對本系統所執行的上饒市地方性法規,編制了《上饒市水利系統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全市水利系統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規則仍按《江西省水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和《江西省水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執行,不另行制定。
附件:上饒市水利系統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上饒市水利局
2024年6月30日
附件
上饒市水利系統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一、《上饒市大坳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2018年10月30日上饒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2018年11月29日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準)
第四十條 在準保護區范圍內,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六)違反第一款第七項規定的,按照管理權限,由自然資源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依法予以處罰;
裁量基準:
1.違反上述規定,非法采砂貨值金額不足二萬元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以及用于違法活動的船舶、設備、工具,并處二十萬元罰款;已經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的,吊銷河道采砂許可證。
2.違反上述規定,非法采砂貨值金額在二萬元以上不足五萬元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以及用于違法活動的船舶、設備、工具,并處五十萬元罰款;已經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的,吊銷河道采砂許可證。
3.違反上述規定,非法采砂貨值金額在五萬元以上不足八萬元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以及用于違法活動的船舶、設備、工具,并處八十萬元罰款;已經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的,吊銷河道采砂許可證。
4.違反上述規定,非法采砂貨值金額在八萬元以上不足十萬元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以及用于違法活動的船舶、設備、工具,并處一百萬元罰款;已經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的,吊銷河道采砂許可證。
5.違反上述規定,非法采砂貨值金額在十萬元以上不足四十萬元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以及用于違法活動的船舶、設備、工具,并處貨值金額十倍罰款;已經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的,吊銷河道采砂許可證。
6.違反上述規定,非法采砂貨值金額在四十萬元以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以及用于違法活動的船舶、設備、工具,并處貨值金額二十倍罰款;已經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的,吊銷河道采砂許可證。
(七)違反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
1.違反上述規定,采取補救措施所需資金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萬元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并可處一萬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2.違反上述規定,采取補救措施所需資金在二萬元以上不足五萬元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貌,并可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3.違反上述規定,采取補救措施恢復原貌所需資金在五萬元以上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貌,并可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