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橫峰縣審計局行政執法事項目錄清單 | |||||||||||
| 序號 | 執法事項名稱 | 執法事項類型 | 執法部門 | 執法領域 | 實施層級 | 執法依據 | 實施對象 | ||||
| 法律 | 行政法規 | 地方性法規 | 部門 規章 |
政府規章 | |||||||
| 1 | 對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的,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縣審計局 | 審計監督 | 縣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四十七條:“被審計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的,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調查、核實有關情況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 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 十七條:“被審計單位違反審計法和本條例的規定,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對 被審計單位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處分的,向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被審計單位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
|||
| 2 | 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縣審計局 | 審計監督 | 縣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五十條:“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審計機關、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機關、單位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區別情況采取前條規定的處理措施, 并可以依法給予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區別情況采取審計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處理措施,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處分的,向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法律、行政法規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處理、處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被審計單位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
|||
| 3 | 封存被審計單位賬冊、資料和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 | 行政強制 | 縣審計局 | 審計監督 | 縣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三十八條:“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被審計單位不得轉移、隱匿、篡改、毀棄財務、會計資料以及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業務、管理等資料,不得轉移、隱匿、故意毀損所持有的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 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前款規定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必要時,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有權封存有關資料和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對其中在金融機構的有關存款需要予以凍結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二條:“審計機關依照審計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封存被審計單位有關資料和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的,應當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簽發的封存通知書,并在依法收集與審計事項相關的證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后解除封存。封存的期限為7日以內;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7日。對封存的資料、資產,審計機關可以指定被審計單位負責保管,被審計單位不得損毀或者擅自轉移。” | 被審計單位 | |||
| 4 | 通知暫停撥付、使用有關款項 | 行政強制 | 縣審計局 | 審計監督 | 縣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第三十八條:“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正在進行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通知財政部門和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暫停撥付與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直接有關的款項,已經撥付的,暫停使用。” |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 第二十四條:“對被調查、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正在進行的財政違法行為,財政部門、審計機關應當責令停止。拒不執行的,財政部門可以暫停財政撥款或者停止撥付與財政違法行為直接有關的款項,已經撥付的,責令其暫停使用;審計機關可以通知財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暫停財政撥款或者停止撥付與財政違法行為直接有關的款項,已經撥付的,責令其暫停使用,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將結果書面告知審計機關。” | 被審計單位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