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做好2023年橫峰縣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提示函
各鄉鎮人民政府,橫峰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興安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部門:
為貫徹落實省人大常委會建設省級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數據庫的相關要求,今年3月以來,我縣按照省、市部署,開展了全縣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7月31日,省人大、省政府聯合召開了全省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推進會,會議要求“各級政府及其部門要在8月31日前完成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自核、復核工作,并將本地區繼續有效、修改、廢止、失效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向社會公布”。根據省、市領導要求,結合我縣上報的清理數據,現提示如下:
我縣前期上報的相關情況為:1.縣政府及其辦公室現行有效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數量為28件,廢止(含失效)的數量為11件,修改的數量為2件;2.縣政府部門現行有效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數量為5件,廢止的數量為0件,修改的數量為0件;3.鄉鎮現行有效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數量為0件,廢止的數量為0件,修改的數量為0件。
請各單位高度重視,對本單位制發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再次進行一次全面、認真、仔細的清理、自核、復核,務必于8月11日前填寫《現行有效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和《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匯總表》并經主要領導簽字加蓋單位公章,連同現行有效的文件原件掃描版一并報至縣司法局。
8月15日起,市推進法治政府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將對各地各單位清理、自核、復核情況進行抽查并予以通報,對開展不力、清理不到位的,將約談縣(市、區)主要領導。為避免我縣主要領導被約談,請各單位收到本提示后,認真梳理,及時報送。
未及時報送、或報送材料不齊全的單位,縣政府陳元縣長將約談單位主要行政領導!
聯系人:鄭健(縣司法局合法性審查股)
聯系電話:18322839772;
附件:1.現行有效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
2.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匯總表
3.關于認定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指導意見
附件1
現行有效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
填表單位(蓋章): 填表時間: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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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文件名稱 |
發文機關 |
文號 |
發文日期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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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 聯系電話:
注:1.按照文件制發時間的先后順序填報。
2.在報送本表時,須同時附上所填文件的蓋章版。
附件2
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匯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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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單位 (全稱) |
修改規范性 文件數量(含 擬修改) |
廢止規范性 文件數量(含 擬廢止) |
清理后現行 有效規范性 文件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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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關于認定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指導意見
為準確界定行政規范性文件,進一步明確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和備案審查范圍,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37號)和《江西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45號),結合工作實際,現就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認定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定義
行政規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規章外,由行政機關或者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照法定權限、程序制定并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復適用的公文。
二、認定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方法
認定行政規范性文件主要取決于文件內容,即判斷文件內容是否同時具備行政性、外部性、普遍適用性、反復適用性等特征。
(一)行政性。即指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主體及內容的行政性。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主體應當是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內容應當屬于行使行政管理職責的事項。
(二)外部性。即指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調整對象是行政機關對外履行職能所涉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制定機關應當將行政規范性文件以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布,未向社會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三)普遍適用性。即指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具體針對某一個或者某幾個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而是對符合適用條件的所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具有普遍約束力。
(四)反復適用性。即指行政規范性文件在其有效期內可以反復適用,而不是一次適用。此外,行政規范性文件還可以通過文種作輔助判斷。按照《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第八條規定的公文種類,其中決議、命令、公報、通報、報告、請示、議案、函、紀要等9類公文一般不能成為行政規范性文件。決定、公告、通告、意見、通知、批復等6類公文可以成為行政規范性文件,但本質上是否屬于行政規范性文件,仍然應當按照文件內容來判斷。
三、認定行政規范性文件需要把握的要素
(一)制定主體。《江西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第六條明確四類主體可以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議事協調機構及其辦事機構,人民政府所屬部門的內設機構、派出機構不得以本機構的名義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調整對象。主要從文件調整對象是否屬于行政機關及其所屬人員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等方面把握。調整對象不是指行政規范性文件送達或抄送的對象,而是指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內容涉及的對象。
(三)規范內容。主要從文件內容是否屬于履行行政管理職責,是否適用于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是否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作出禁止性、允許性、強制性、授益性規定等方面把握。
(四)文件效力。主要從文件作出的規定,在有效期內對同類事項是否可以多次適用,信息公開選項是否為“主動公開”等方面把握。行政規范性文件的信息公開選項必須為“主動公開”,不得采取“不予公開”或“依申請公開”方式發布。
四、不屬于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情形
(一)因不具備行政性特征而不屬于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黨委(部門)與政府(部門)聯合制定的使用黨委文號的文件。
2.產業發展規劃、行業發展規劃、城鄉建設規劃等宏觀發展規劃文件。
3.僅含有專業技術指標類內容,不含有行政管理規范類內容行業技術標準、技術操作規程等文件。
4.僅對格式文本、報表、會計準則、會計核算制度等技術事項進行規定的文件以及下達預算、分配資金、批復項目的文件。
5.會議通知、會議講話等會議文件。
6.公示辦事時間、辦事地點等事項的便民告知文件。
7.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制定的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文件。
(二)因不具備外部性特征而不屬于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行政機關制定的內部事務管理規范、工作制度、工作方案、工作要點等,以及對其他行政機關或者對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行政、外事、財務、保密、工作考核、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等方面進行規范的文件。
2.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行政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的工作函。
3.下級行政機關向上級行政機關作出的請示、報告,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作出的不創設行政管理規則、不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批復。
4.為推進專項工作而成立工作領導小組、議事協調機構等的通知。
5.涉密文件或者依法不公開的文件,如會議紀要等文件。
(三)因不具備普遍適用性特征而不屬于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就特定人和特定事項發布的通告、公告、通知等文件。
2.行政許可決定、行政處罰決定和其他行政決定。
(四)因不具備反復適用性特征而不屬于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具體地塊的征收補償、安置方案。
2.對小區、地名命名的批復。
五、注意下列文件的認定
(一)行政機關批轉下級行政機關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是批轉機關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政府工作部門經本級政府同意后以部門名義制定發布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是部門行政規范性文件。
(二)行政機關原文轉發上級行政機關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不是本行政機關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但轉發上級行政機關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同時提出具體實施措施或者補充意見,對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具有直接影響的,是本行政機關的行政規范性文件。
(三)行政機關對本行政機關行政處罰、行政許可等進行裁量權細化量化的規定,是行政規范性文件;但行政機關指導下級行政機關就行政處罰、行政許可等裁量權細化量化作出的規定,不是行政規范性文件。
(四)行政機關為實施專項行動、部署有關工作制定的工作方案,不是行政規范性文件;但此類方案的內容對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具有直接影響的,是行政規范性文件。
(五)行政機關的指導意見原則上不是行政規范性文件,但文件內容對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具有直接影響的,是行政規范性文件。
(六)行政機關的批復原則上不是行政規范性文件,但批復的內容對批復機關管轄范圍內的同類事項具有普遍適用性,并對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具有直接影響的,是行政規范性文件。
(七)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后,關于宣布行政規范性文件繼續有效、廢止或者失效的決定,是行政規范性文件。
說明:該指導意見摘自江西推進法治政府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制定的《關于印發〈江西省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工作指引〉等三項制度的通知》(贛法府建辦字〔2021〕8號)
見附件:《橫峰縣現行有效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