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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號 |
行政處罰 決定案號 |
案件名稱 |
違法主體 名稱或姓名 |
違法企業組 織機構代碼 |
法定代表人 (負責人) |
主要違法事實 |
行政處罰 種類和依據 |
行政處罰 履行方式 和期限 |
作出行政處罰 的機關名稱和 日期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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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橫農罰〔2024〕2號 |
陳XX涉嫌經營的肥料產品含量與登記批準的內容不符的肥料案 |
陳XX |
92361125MA36C03297 |
陳XX |
2024年3月27日上午,根據江西省農業農村廳統一部署,對橫峰縣XX農資部進行執法檢查,檢查中在店鋪里面發現宜城市訓宜肥業有限公司生產的商標源施的生活酶活化磷肥15袋,杭州蕭山匯仁復合有機肥料有限公司生產商標百世沃土的精致有機肥料16袋存在問題,現場進行了就地封存,并在3月29日對2種肥料進行了抽樣。經江西省檢驗檢測認證總院檢測認證技術發展研究院對抽樣肥料進行檢測,發現該2種樣品,均不合格。4月19日向橫峰縣XX農資部送達了檢查報告,4月24日并在農業農村局四樓406室制作詢問筆錄。據了解當事人以14元每包的價格共購進源施生活酶活化磷肥20包(25KG/包)、以22元每包的價格購進百世沃土精致有機肥料20包(40KG/包)。其中源施生活酶活化磷肥以零售20元每包的價格賣了5包共計100元、百世沃土精致有機肥料以零售28元每包賣了4包共計112元,其余的已經通知廠家召回 |
依據《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三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0元以下罰款:(三)生產、銷售的肥料產品有效成分或含量與登記批準的內容不符的”之規定;當事人初次違法且積極配合調查,具有減輕情形且無從重情形,應當對當事人減輕處罰。參照《江西省農業行政處罰載量標準》的《肥料登記管理辦法》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有從輕情形且無從重情形的并處違法所得0.9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之規定 |
1、警告; 2、沒收違法所得212元,處罰款人民幣190.8元整,共計人民幣402.8元。當事人必須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到中國建設銀行橫峰支行繳納罰(沒)款。逾期不按規定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
橫峰縣農業農村局 2023 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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