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野生動物是陸地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對維護自然生態平衡起著重要作用。為了保護野生動物,拯救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防范公共衛生安全風險,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省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將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劃入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等自然保護地,保護、恢復和改善野生動物生存環境。對不具備劃定自然保護地條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劃定禁獵(漁)區、規定禁獵(漁)期等措施予以保護”。為強化野生動物管理,有效保護我縣野生動物及其重要棲息地,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通告》。
二、出臺目的
目前,仍然存在不同程度的非法獵捕野生動物行為,私自放置捕獸夾、粘網等禁用工具,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和威脅人民群眾生命安全。本《通告》的出臺,將加大對獵捕野生動物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形成震懾,持續保護、恢復和改善野生動物生存環境,為野生動物保護創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三、主要內容
《通告》包括五個方面的內容,分別為禁獵區、禁獵期、禁獵工具和方法、禁獵對象、法律責任。主要內容有:
一是劃定禁獵區,橫峰縣行政區域均為禁獵區。
二是規定禁獵期,全年為禁獵期,在禁獵期內,因科學研究、野豬種群調控、疫源疫病監測、宣傳教育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獵捕野生動物的,應當依法申辦批準手續。
三是規定禁獵工具和方法,禁止使用軍用武器、體育運動槍支、氣槍、地槍、自制獵槍、毒藥、爆炸物、獵夾、獵套等危害人畜安全的獵捕工具和夜間照明行獵、火攻、煙熏、陷阱、搗巢等狩獵方法進行獵捕。
四是禁獵對象,禁止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江西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和《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的野生動物及其他法律法規禁止獵捕的陸生野生動物。
五是法律責任,違反野生動物法律法規及本通告規定,非法獵捕、收購、出售、加工、利用、運輸、郵寄、攜帶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情節輕微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執行標準
《通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江西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和江西省林業局野生動植物保護處《工作提示》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
五、其他
禁獵期自2024年8月1日起至2029年7月31日止,禁獵期五年。
解讀單位:橫峰縣林業發展中心
解讀人:饒福英
聯系電話:5782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