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需提交申請材料
一、建設項目有關批準文件
二、用地單位資質證明、個人的身份證明
三、使用林地申請表
四、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
市縣林業部門審核轉報過程中產生的材料
五、使用林地現場查驗表
六、用地矢量數據
七、縣級林業部門審查意見
八、市級林業部門審查意見
九、定額卡
十、植被恢復費繳費票據
十一、其他需要縣或設區市林業部門說明的材料
申請人需提交申請材料
一、建設項目有關批準文件 按照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規范》(林資規〔2021〕5號,以下簡稱“5號文”)中規定的“建設項目有關批準文件”提供,對于政府投資項目,原則上需提供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其他投資項目提供核準或備案文件,對于用其他批準文件 代替的或有相關立項規定的需附上相應佐證。具體為:
(1)審批制、核準制的建設項目,提供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或者核準批復文件;
(2)備案制建設項目,提供備案確認文件;
(3)其他批準文件的,按以下要求:
需審批初步設計的建設項目,提供初步設計批復文件;
符合城鎮規劃的建設項目,提供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
鄉村建設項目,提供按照地方有關規定的項目批準文件;
批次用地項目,提供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同意(或出具)的批次用地說明書[內容包括年份、批次、用地范圍、用地面積、開發用途(具體建設內容)、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國土空間規劃)或城 市、集鎮、村莊規劃情況,并附相關規劃圖,以及現在需在批次用地內進行的建設項目的具體情況等];
勘查、開采礦藏項目,提供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和項目有關 批準文件;
宗教、殯葬等建設項目,提供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注意:分期分批實施的項目,立項中一定要予以明確,有多個實施主體的要具體列出)
二、用地單位或個人的資質證明、身份證明
用地主體是單位的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或者營業執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用地主體是個人的只提供身份證復印件。
三、申請表
統一按 5 號文規定的“使用林地申請表”格式,每項內容不能漏填,且數據要真實可信,并與可研、查驗表中的數據一致。用地單位或個人與建設項目有關批準文件中批復的項目主體(實施單位)要一致(不能將被委托人作為用地單位)。
咨詢電話:0793-5782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