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已由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于2021年8月20日通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作為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一項重要制度,第一次全面系統規范了我國法律援助工作,標志著我國法律援助事業進入了制度化推進、高質量發展的新階段,在我國法律援助工作發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法律援助制度,簡單地說,就是國家建立的為經濟困難公民和符合法定條件的其他當事人無償提供法律咨詢、代擬法律文書、刑事辯護等法律服務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的組成部分。
一、 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的重要意義
(一)是實現全面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
法律援助制度作為一項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法律正確實施和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法律制度,在實現全面依法治國進程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
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是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推進全面依法治國戰略部署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援助制度的必然要求,能夠彰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提升國家治理法治化和現代化水平,促進在全社會形成良好的法治氛圍。
(二)是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現實需要
尊重和保障人權是我國憲法的基本原則。法律援助是國家建立的無償提供法律咨詢、代理、刑事辯護等法律服務的制度,其目的在于為經濟困難的公民和其他符合條件的當事人通過司法程序維護自身權利提供幫助,它既是國家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的組成部分,也是我國人權事業發展的重要內容。
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進一步彰顯我國人權保護的法治進步,必將在我國人權司法保障進程中發揮重要作用。
(三)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舉措
公平正義是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價值追求,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內在要求,沒有社會公平正義,就沒有社會和諧穩定。法律援助工作是充分體現“以人民為中心”,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一項重要民生工程。通過提供法律援助,人民群眾尤其是經濟困難群眾可以獲得平等享有法律服務的機會,切實感受社會公平正義。
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使廣大人民群眾無論經濟條件好壞、社會地位高低,在遇到法律問題或者權利受到侵害時,都可以獲得及時有效的法律幫助,真正實現“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為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的亮點解讀
(一)“以人民為中心”被確定為基本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第三條:“法律援助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尊重和保障人權,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國家保障與社會參與相結合。”
【解讀】 人民是歷史的創造者,人民是真正的英雄。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里,“人民”是最響亮的字眼;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體系里,為了人民,依靠人民,是最堅定最有自信的力量所在。
(二)拓寬法律援助渠道,動員各界參與法律援助
除了援助律師、基層法律工作者、法律志愿者及具有法律執業資格的需要參與法律援助之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還明確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在職責范圍內保障當事人獲得法律援助;各團體、事業單位、社會組織要在司法行政部門指導下,提供法律援助。
【解讀】 有利于形成全社會、多渠道、全參與的法律援助體系,對助力法律援助事業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三)肯定了法律援助志愿者的法律地位,高校法學專業師生可提供法律援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第十七條:“國家鼓勵和規范法律援助志愿服務;支持符合條件的個人作為法律援助志愿者,依法提供法律援助。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可以組織從事法學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員和法學專業學生作為法律援助志愿者,在司法行政部門指導下,為當事人提供法律咨詢、代擬法律文書等法律援助。”
【解讀】 1、進一步擴大了法律援助者群體,可以有效解決法律援助人手緊缺問題;2、高校師生以前代理法律援助案件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87條的規定,高校大學生代理法律援助案件可以通過受援人所在社區出具推薦證明、由受援人所在單位出具推薦證明以及有關社會團體出具推薦函三個途徑實現。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的出臺為高校師生代理法律援助案件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據;3、可以預見的是,高校師生將會活躍在各類法律援助案件當中,以法律實踐檢驗法律理論,以法律理論指導法律實踐。法律援助的質量必然得到進一步提高,中國的法律教育必然也會因此而煥然一新。
(四)保障更多公民獲得法律援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擴大了援助范圍:
1、努力實現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
2、明確請求有關賠償(國家賠償、贍養費、撫養費等)支付勞動報酬案件等,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3、符合法定情形的,申請法律援助不受經濟困難條件限制,包括:
(1)英雄烈士近親屬為維護英雄烈士的人格權益
(2)因見義勇為行為主張相關民事權益
(3)再審改判無罪請求國家賠償
(4)遭受虐待、遺棄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張相關權益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建立法律服務資源跨區域流動機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第十八條:“國家建立健全法律服務資源依法跨區域流動機制,鼓勵和支持律師事務所、律師、法律援助志愿者等在法律服務資源相對短缺地區提供法律援助。”
【解讀】 彰顯司法為民、法援惠民精神,法律援助正在積極解決法律服務資源畸形現象,努力踐行讓每一個人民群眾都能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信念。
(六)直面援助經費不足難題
法律援助經費少、補貼標準低、社會支持力度不足等等,都是影響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人員以及社會各方面開展法律援助積極性的痛點、難點問題。為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直面問題作出三方面規定:
1.明確政府財政保障。包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法律援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基本公共服務體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法律援助相關經費納入本級政府預算,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2.采取鼓勵措施。包括: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依法通過捐贈等方式為法律援助事業提供支持;對符合條件的,給予稅收優惠;對在法律援助中作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3.明確補貼標準。補貼標準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法律援助服務類型、承辦成本等確定,并實行動態調整;法律援助補貼免征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
(七)強化對法律援助工作的保障與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第五十七條:“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法律援助服務的監督,制定法律援助服務質量標準,通過第三方評估等方式定期進行質量考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