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6日,橫峰縣司鋪鄉牛橋村村民余某某、付某某接連報警稱,堆放在村路上的部分稻谷丟失。警方到達現場了解情況后初步判斷丟失的稻谷是被人盜竊的。
隨后所里立即開展信息研判工作,通過查看相關路段的視頻監控鎖定了嫌疑車輛,并判斷此車為鉛山方向來車。辦案民警分析案發地處于牛橋村與鉛山縣后坂村交界處,推測有縣外人員作案的可能。依據這一關鍵線索辦案民警立即驅車前往后坂村摸排走訪,尋找嫌疑車輛,最終在后坂村一處民宅門口找到了疑似嫌疑車輛,發現該車輛為報廢車輛,并且會定時來到司鋪鄉牛橋村。
于是在10月7日上午在嫌疑車輛必經之路——司鋪鄉牛橋村上莊板路段將嫌疑車輛查獲,并將司機張某某傳喚至橫峰縣公安局司鋪派出所進行詢問調查。
經詢問,犯罪嫌疑人張某某對在司鋪鄉牛橋村盜竊4袋稻谷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并帶領民警找回了被盜贓物。追回稻谷后司鋪派出所立即聯系兩位失主將被盜稻谷歸還,兩位失主對橫峰縣公安局司鋪派出所24小時內破案并追贓免損的工作效率表示十分的肯定與感謝。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室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