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防治噪聲污染,保障公眾健康,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維護社會和諧,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稐l例》共五章三十三條,分為總則、噪聲污染防治、噪聲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在遵循原則上不重復上位法已有規定,不得與上位法相抵觸的立法工作要求,現將有關條例要點解讀如下:
(一)強化源頭防控,發揮規劃、標準體系、監測、低噪聲技術應用等在噪聲污染防治中的重要作用
《條例》對此作了有針對性的規定:(1)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2)建設噪聲敏感建筑物,應當符合民用建筑隔聲設計相關標準要求,不符合標準要求的,不得通過驗收、交付使用;在交通干線兩側、工業企業周邊等地方建設噪聲敏感建筑物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間隔一定距離,并采取減少振動、降低噪聲的措施。(3)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規定設置聲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聲環境質量監測,并定期向社會公布聲環境質量狀況信息。(4)在城市建成區新建、改建、擴建主次干道,建設單位應當采用低噪聲路面技術、材料,減輕噪聲污染。
(二)加強噪聲污染防治,減少噪聲污染源
(1)關于對非法改裝機動車“炸街”、車輛安裝不合格防盜報警器的規定。近年來,一些機動車被非法改裝拆除消聲器,電動自行車安裝不合格的防盜報警器,所產生的噪聲嚴重影響周邊居民,經常引起群眾投訴。為此,《條例》明確規定了相關禁止條款,通過規范、管控這類違法違規行為,可以有效降低交通噪聲污染,提高城市聲環境質量。
(2)加強對“廣場舞”等公共場所娛樂健身活動的監管規定。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具有分布面廣、反復性強等特點,是群眾投訴的熱點和生態環境執法的難點。一部分群眾有進行娛樂健身的合法權利,其他群眾也有享受寧靜生活環境的合理需求。而立法的目的是對雙方利益進行平衡,減少和防止對他人的權利造成損害。毫無節制的娛樂健身活動噪聲擾民固然不對,但要完全禁止也于法無據,在實踐中難以操作。因此,《條例》對這類行為作了限制性的規定: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晚上十點至次日早晨六點,中等學校招生考試、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期間全天,不得以高噪聲方式進行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娛樂、健身等活動。
(3)關于中、高考期間噪聲污染防治問題的規定。每年6月,中、高考期間“禁噪”是被社會廣泛關注的一個焦點問題。為保證廣大考生良好的學習和休息環境,《條例》規定:在中等學校招生考試、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期間全天,不得以高噪聲方式進行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娛樂、健身等活動。《條例》還規定:禁止中等學校招生考試、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前三天和考試期間全天,在已經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樓、商鋪、辦公樓等建筑物,進行產生噪聲污染的室內裝修活動。為使以上條款得到有效執行,《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第(三)項還規定了相應罰則。
(4)關于鄰里噪聲方面的規定。《條例》規定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家庭場所活動的,應當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噪聲污染。從事寵物經營活動或者家庭飼養寵物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寵物發出的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
(三)明確部門職責、完善政府責任
噪聲污染防治涉及部門較多,既要各司其職,又要協同配合,應厘清部門職責,建立協調聯動機制,形成防治合力?!稐l例》本著“不抵觸、有特色、可操作”的地方立法原則,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關于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部門進行執法的一些原則性規定進行了補充和細化,明確了具體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同時還規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噪聲污染防治工作協調聯動機制,明確有關部門的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確定執法主體。
(四)提高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物業服務人、公眾的噪聲防治意識,加強社會共治
為提高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物業服務人、個人的噪聲污染防治意識,《條例》規定:對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的社會生活噪聲擾民行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勸阻、調解;勸阻、調解無效的,可以向負有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或者投訴。同時鼓勵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業主通過制定管理規約或者其他形式,約定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噪聲污染防治要求,由業主共同遵守。
《條例》還規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噪聲污染投訴、舉報電話、電子郵箱等,公眾也可以撥打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進行投訴、舉報。接到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并反饋處理結果。
(五)設定了產生噪聲污染的處罰內容,為進一步強化噪聲監管提供法律依據
《條例》關于法律責任的規定,嚴格遵循不抵觸上位法的原則,處罰不超過上位法規定處罰范圍、幅度,對違反規定的不同情況設定了對應的處罰內容,明確了處罰部門,為進一步強化噪聲監管提供了法律依據。
